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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4.7投诉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程序,处理相关方对其鉴定意见提出的异议。应保存所有投诉及处理结果的记录。 4.8 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 司法鉴定机构在识别了不符合工作时,应当采取纠正措施,以防止类似不符合工作的再次发生;在确定了潜在不符合的原因时,应当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少类似不符合工作发生的可能性并借机改进。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通过实施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等持续改进其管理体系。 4.9 记录 4.9.1司法鉴定机构应有适合自身具体情况、符合管理体系和司法鉴定文书档案管理规定的记录制作和保管制度。 4.9.2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应当进行实时记录。 记录应当包括参与取样和鉴定人员的标识。 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应当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保证其能够再现或者对检查活动进行正确评价。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电子存储的记录应当妥善保存,避免原始信息或者数据的丢失或者改动,并为委托人保密。 所有质量记录和原始观测记录、计算和导出数据、记录、以及鉴定文书副本等技术记录均应当归档并按适当的期限保存。 4.10 内部审核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预定的计划和程序,定期对其质量活动进行内部审核,以验证其运作持续符合管理体系和本准则的要求。每年度的内部审核活动应当覆盖管理体系的全部要素和所有工作地点的所有活动。审核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确认其资格,资源允许时,审核人员应当独立于被审核的工作。 4.11 管理评审 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应当根据预定的计划和程序,定期地对管理体系和鉴定活动进行评审,以确保其持续适用和有效,并进行必要的改进。 管理评审应当考虑到:政策和程序的适应性;管理和监督人员的报告;近期内部审核的结果;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由外部机构进行的评审;司法鉴定机构间比对和能力验证的结果;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投诉及委托人反馈;改进的建议;质量控制活动、资源以及人员培训情况等。 5.技术要求5.1 人员 5.1.1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培训、经验,熟知所执行鉴定的规则和要求,并有做出专业判断和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的能力。 司法鉴定机构应有足够的司法鉴定人,每项鉴定业务至少拥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人应当取得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使用在编人员或合同制人员。 使用司法鉴定人外其他的技术人员及关键支持人员时,司法鉴定机构也应当确保这些人员胜任工作且受到监督,并按照管理体系要求工作。 因鉴定过程中出现疑难问题或者对鉴定结果不确定,需要外部专家提供技术支持时,司法鉴定机构应有有效的文件化程序,以评估与选择提供意见的外部专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负责选择、监控外部专家的质量,并确保外部专家有能力提供必要的咨询意见。 5.1.2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确定培训需求,建立并保持人员培训程序和计划,符合《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保证鉴定人员经过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司法鉴定检查机构为每个人规定必要的阶段培训计划。其中可以包括: a)入门阶段; b)在资深司法鉴定人指导下工作的阶段; c)在整个聘用期间的继续培训,以便与技术发展保持同步。 5.1.3使用培训中的人员时,应当对其进行适当的监督。 5.1.4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保存人员的资格、培训、技能和经历等档案。 5.1.5司法鉴定机构技术主管、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副高级(或者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在本专业领域从业5年以上,熟悉业务。 授权签字人应当经评审考核合格。 5.2 设施和环境条件 5.2.1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设施以及环境条件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或者标准的要求。 5.2.2 设施和环境条件对鉴定结果的质量有影响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 在非固定场所进行检测时应特别注意环境条件的影响。 涉及烈性传染病的司法鉴定项目,应当具备相应的生物安全措施,并按规定的安全作业程序和应急预案实施。 5.2.3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保持安全作业管理程序,确保化学危险品、毒品、有害生物、电离辐射、高温、高电压、撞击、以及水、气、火、电等危及安全的因素和环境得以有效控制,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