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颁布时间】 2010-12-14
【实施时间】 2010-12-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29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调试差额资金分配专项治理情况通报


  

  为规范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工作,国家电监会于2007年6月印发《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办市场[2007]40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新建机组调试形成的差额资金的内涵、用途、分配的原则以及分配方式等问题,其中第十三条规定:“新建发电机组调试电量上网电价与其商业运营电价差额形成的资金,主要用于补偿为新建机组调试运行提供服务的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资金使用方案由所在电网企业商发电企业提出,报相应电力监管机构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2009年,国家电监会陆续发现两家省级以上电网企业存在未按规定分配差额资金的问题并依法进行了处理,并要求各省级以上电网企业对照检查、认真整改,但未能引起足够重视。为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国家电监会决定于2010年4月至9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建发电机组调试差额资金分配的专项治理工作,并印发了《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调试差额资金分配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电监稽查[2010]12号)。通过专项治理,确定2007年7月至2009年9月全国新建机组调试差额资金总计44.42亿元,发电企业分得差额资金10.02亿元,比专项治理前增加分配资金8.46亿元,其中,华能、大唐、国电、华电、中电投等五大发电集团实际获得差额资金约5.28亿元。

  新建机组调试差额资金分配专项治理工作得到了广大电力企业的理解、支持与配合,效果明显。通过专项治理,较好地保护了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公正的电力市场秩序,维护了电力监管规章、规则的严肃性。现将专项治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专项治理基本情况

  新建机组调试差额资金分配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是:全面排查2007年7月至2009年9月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调试差额资金的核实确认情况、分配协商情况、实际分配情况及向电力监管机构说明与备案情况,对未按规定将调试差额资金进行分配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专项治理工作分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集中排查、整改总结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情况

  电监会高度重视新建机组调试差额资金分配专项治理工作,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了动员和部署,对做好专项治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根据电监会的统一部署,电监会下属17个派出机构迅速行动,通过成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制定专项治理具体工作方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等形式,督促有关电网企业提高认识、积极配合专项治理行动的开展。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均积极行动,要求所属电网企业配合电力监管机构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情况

  根据电监会各派出机构总结和电网企业自查自纠情况统计,除南方电网公司总部、华中电网公司、华东电网公司、西北电网公司、西藏电力有限公司当期未形成新建机组调试差额资金外,其余34个省级及以上电网企业均发生新建机组调试差额资金,其中北京电力公司因自主调度结算的电量占自购电量的比重不足2%,由华北电网提供容量备用而不作为差额资金的分配主体外,其他33家电网企业应作为差额资金的分配主体。

  在专项治理启动前,湖北、重庆、广东、广西、云南、海南、四川等7个省(市)电网企业制定了差额资金分配方案,补偿为新建机组调试运行提供辅助服务的发电企业资金总计约1.56亿元,其余26家电网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分配。

  在专项治理自查自纠阶段,未对差额资金进行分配的26家电网企业中,有19家电网企业按专项治理的要求形成了差额资金分配方案,向为新建机组调试运行辅助提供服务的发电企业分配差额资金6.34亿元。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国家电网公司所属江西、新疆、青海、浙江、湖南、安徽等省(区)电网企业在自查自纠阶段仍未按专项治理的要求形成新建机组调试差额资金的分配方案,其中安徽省电力公司对2008年、2009年差额资金未形成分配方案。经对电网企业自查自纠报告汇总分析,电网企业在自查自纠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部分电网企业在自查自纠阶段未对差额资金进行分配,如内蒙、浙江、湖南、江西、新疆等省(区)电网企业对2007年7月-2009年9月形成的差额资金及安徽省电力公司对2008、2009年形成的差额资金,没有按专项治理的要求形成分配方案。

  2、部分电网企业未按规定在对辅助服务情况进行测算的基础上形成差额资金分配方案,如天津、吉林、云南、山东、河北、重庆等省(市)电网企业;个别电网企业对发电企业确定的分配比例过低,如上海市电力公司。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