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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颁布时间】 2010-11-24
【实施时间】 2010-1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0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信厅关于吉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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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建材行业:2012年底前,淘汰窑径30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 (生产高铝水泥的除外)、水泥湿法窑生产线 (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的除外)、直径30米以下的水泥磨机 (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以及水泥土 (蛋)窑、普通立窑等落后水泥产能;淘汰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 (含格法)等落后平板玻璃产能。

  

  (九)轻工业:2011年底前,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淘汰以废纸为原料、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淘汰落后酒精生产工艺及年产3万吨以下的酒精生产企业 (废糖蜜制酒精除外);淘汰年产3万吨以下味精生产装置;淘汰环保不达标的柠檬酸生产装置;淘汰年加工3万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线。

  

  (十)纺织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74型染整生产线、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前处理设备、浴比大于1: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淘汰落后型号的印花机、热熔染色机、热风布铗拉幅机、定形机,淘汰高能耗、高水耗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淘汰r531型酸性老式粘胶纺丝机、年产2万吨以下粘胶生产线、湿法及dmf溶剂法氨纶生产工艺、dmf溶剂法腈纶生产工艺、涤纶长丝锭轴长900毫米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间歇法聚酯设备等落后化纤产能。

  

  五、具体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领导。省工信厅、能源局负责商有关部门提出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市 (州)、县 (市),督促检查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及时解决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扶持。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开展工作。具体分工是:

  

  省工信厅、能源局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安监局、国土资源厅制定并组织实施 《吉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对全省各市 (州)县 (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负责上报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审核,总结经验,积极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项目的申请上报,会同省工信厅提出上报方案,报省政府审定,争取国家财政政策扶持。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依法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违规占用土地进行清理整顿,积极为淘汰企业转产项目办理土地手续,抓好土地资源的复垦工作。

  

  省环保厅负责对全省列入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环保要求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省人社厅负责做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人员再就业和社会保障有关工作,进一步拓展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就业渠道,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省物价局会同省工信厅、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省工商局负责对未按规定完成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省质监局按公布的淘汰名单和期限负责收回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企业的生产许可证。

  

  省监察厅负责检查各市 (州)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落实情况。

  

  市 (州)、县 (市)政府是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当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为加强领导,要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机制,层层落实目标责任,逐年分解,限期完成,由主管领导负总责,将其纳入各级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进行考核。要根据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制定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指定部门和专人抓好落实,切实把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落到实处。

  

  (二)密切配合,加快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是由多部门协调配合完成的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工信、发展改革、环保、国土资源、质监、安监、工商、电力、银行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工作,将实施方案作为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依据;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综合效力,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每年12月底之前,各市 (州)、县 (市)要向省工信厅上报当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省工信厅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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