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完善机制,政策扶持。一是积极争取国家财政奖励资金政策扶持,主要用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实施产业转移、安置职工、处理不良债务、技术改造等。二是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10〕7号)要求,现有省级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要充分发挥引导作用,积极向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倾斜,推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三是要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 “等量置换”或 “减量置换”的原则,支持企业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以质量品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改善装备等为重点,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四是要正确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与社会稳定的关系。把淘汰落后产能与职工安置紧密结合起来,依法妥善处理职工的劳动关系,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积极采取各项就业服务措施,切实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四)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各地要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督促检查,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和企业,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不予核准或备案新的建设项目;质监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吊销;安监部门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已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吊销;环保部门要强化环境执法检查,严格环评审批,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按照当年淘汰项目必须在当年实施淘汰的要求,严格把握政策,按计划时限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五)加强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加大对高耗能、高染污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宣传力度,将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通过报纸、电台和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布;对各市 (州)、县 (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予以通报;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在全社会形成加快推进淘汰落后产能的强大压力和氛围,确保我省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