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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颁布时间】 2010-11-24
【实施时间】 2010-1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0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信厅关于吉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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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完善机制,政策扶持。一是积极争取国家财政奖励资金政策扶持,主要用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实施产业转移、安置职工、处理不良债务、技术改造等。二是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10〕7号)要求,现有省级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要充分发挥引导作用,积极向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倾斜,推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三是要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 “等量置换”或 “减量置换”的原则,支持企业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以质量品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改善装备等为重点,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四是要正确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与社会稳定的关系。把淘汰落后产能与职工安置紧密结合起来,依法妥善处理职工的劳动关系,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积极采取各项就业服务措施,切实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四)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各地要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督促检查,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和企业,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不予核准或备案新的建设项目;质监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吊销;安监部门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已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吊销;环保部门要强化环境执法检查,严格环评审批,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按照当年淘汰项目必须在当年实施淘汰的要求,严格把握政策,按计划时限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五)加强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加大对高耗能、高染污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宣传力度,将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通过报纸、电台和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布;对各市 (州)、县 (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予以通报;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在全社会形成加快推进淘汰落后产能的强大压力和氛围,确保我省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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