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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将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用地的统一征收,主管城市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以及土地权属登记和管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城建、房产管理、财政、物价、税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各司其职,配合做好土地使用权管理工作。” 3.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年第一季度内,将上一年本行政区域内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和用途,上报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4.将第九条修改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准权限,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征收土地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但下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七、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2.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庐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庐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界线坐标划定。” 3.将第十六条修改为:“风景区内的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风景区下列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设计方案,应当按规定程序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总建筑面积超过三千平方米或者占地面积超过二千平米的各类建设项目; (二)景点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和景区内建筑面积超过五百平米的各类建设项目; (三)牯岭地区的所有新建、扩建项目; (四)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前两款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属庐山山体范围内的由庐山管理局审批;属外围景区的由景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按规定程序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删除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5.将第三十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八、江西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1.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2.删除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作为第一款,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和公民要求设立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的,须持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合法凭证和书面报告,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力市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以下简称《许可证》)。” 3.删除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 4.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力市场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许可证》从事劳动力中介服务的,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涂改、转让《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劳动力中介服务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 5.将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介绍女性劳动者或者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法律、法规禁止其从事的职业的,由劳动力市场主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清退或者调换工种,对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6.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收取报名费、登记费和资料费等费用或者向已招用的人员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的,责令其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7.将法规条文中所有的“劳动、人事行政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修改为“劳动力市场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