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10-11-26
【实施时间】 2011-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2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旅游条例(2010修订)


  

吉林省旅游条例

  (2003年11月29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26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具有旅游开发利用价值,能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餐饮、交通、购物、娱乐、信息等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依法从事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旅游景区(点)、旅游饭店、旅游家庭宾馆、旅游集散站、旅游车船公司、旅游购物场所、旅游娱乐场所、旅游商品研发机构、网络旅游经营和旅游中介服务等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促进与发展、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以及旅游行政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市场运作、突出特色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旅游主管部门所属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负责对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和旅游投诉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第六条  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加入旅游行业协会。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制定相关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开展活动,发挥服务、引导、协调和监督作用,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旅游发展与促进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基础设施规划、村镇规划要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旅游业发展协调促进机制,制定旅游业发展政策,批准旅游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旅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的协调发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旅游业发展情况,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并随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形象宣传、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旅游人才开发以及重大旅游促进活动的组织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涉及旅游区(点)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环境卫生、供水供电、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配套设施的建设资金给予支持。

  

  第九条  鼓励境内外企业和个人按照旅游发展规划投资旅游业,兴办旅游企业,建设旅游设施,开发旅游资源。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旅游业投资提供信息和相关服务。

  

  第十条  鼓励旅游经营者依托本省工业、农业、商业、体育、科技、文化、教育和卫生等社会资源开发旅游产品,实现旅游业与相关产业共同发展。

  

  第十一条  鼓励本省旅游经营者加强同境内外旅游经营者的合作,鼓励省外的旅行社组织旅游团队直接来本省进行旅游活动,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其开展旅游活动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周边地区的旅游经济合作,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消除区域间的旅游开发、服务和贸易壁垒,推进旅游区域一体化。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旅游形象宣传。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旅游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和建设旅游集散站、汽车旅游露营地、汽车租赁服务站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建设、交通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在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上设置主要旅游区(点)和公共交通枢纽站点的指引标志。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