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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建立集中采购项目的负责人制度。每一个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在采购中心内部均应确定专人负责采购单位的沟通服务,并对该项目每个阶段的工作进展进行跟踪监督,采购单位可对采购中心的服务质量和效率等进行评价,以切实提高集中采购的满意度。同时,如发现采购单位存在明显违法违规问题,集中采购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向省财政厅或省监察厅反映,确保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其中300万元以上项目应由中心部门主管负责,500万元以上项目应由中心副主任负责,1000万元以上项目应由中心主任负责。 8.探索开展“跟单采购”的试点。凡由省级及省级以上集中采购机构在近6个月内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单位认为其公告的采购结果符合其采购需求、中标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而且采购项目内容和需求基本相同、采购数量和金额均不超过需采购项目的,经采购单位申请,报省财政厅同意后,采购单位可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进行“跟单采购”。具体由省政府采购中心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的“在线询价求购系统”向社会公开“跟单采购”信息,同时书面向该供应商发出网上报价邀请,并允许其他潜在供应商参与报价。如在规定时间内只有原中标成交供应商一家报价或其报价最低的,可直接确认其成交并按规定向其发出成交通知书并签订采购合同;如另有供应商参与报价且报价低于原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省采购中心应当组织并直接邀请报价最低的前三至五名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按规定确定最终成交供应商。“跟单采购”模式在集中采购项目试点成功后,再逐步向分散采购项目推广试行。 9.适当缩短特定采购项目的采购公告时间。除公开招标外,对非因采购单位主观原因引起的紧急采购项目,经省财政厅批准可适当缩短公告时间(或等标期),其中,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项目可缩短到5个工作日;采用网上在线询价且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缩短到3个工作日,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及协议定点项目可缩短到当天18时前。同时,对一般项目可直接进行中标成交公告,在公告前不再进行公示;特殊项目如需公示的,可缩短公告时间到3日内。 对已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指定媒体经过采购预告,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失败,且经专家论证其招标文件没有倾向性或歧视性的,在下一次公开招标时,采购组织机构可以将公告等标期缩短到10日,但同时应在招标文件的“招标须知”中明确“该项目已按规定于 年 月 日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因招标失败而致项目时间较紧,要求本次招标的等标时间缩短到10日(法定为20日),如供应商对此有异议的,请于投标截止前3日向招标方提出,可以依法延长到规定时间,否则招标方将按规定开标,之后供应商对此的质疑将不予受理”的类似文字表述。 10.免除部分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采购公示程序。对省委、省政府文件明确要求,或已经中央实施统一政府采购并由中央部委文件明确要求各地实行定向采购的项目;或因采购失败而要求将采购方式变更为单一来源的,如专家已经出具了“采购文件没有倾向性和歧视性条款”意见的,省财政厅在审批前可不再进行单一来源网上公示程序,直接予以审批。对经批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省财政厅将按月统一报省监察厅备案。 11.全面推行政府采购限时办结制。省财政厅承诺:对采购单位上报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审核、采购文件备案审查、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变更审批等事项,如采购单位申报材料齐全或手续完备的,一般在申请受理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省政府采购中心承诺:对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一般在受理采购单位委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采购工作,非招标项目为25个工作日。对分散委托采购项目,要求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工作。以上承诺或要求的时间,如在审批或采购前需专家论证、公示或采购单位确认的,应予扣除论证、公示和确认时间。 省政府采购中心应优化、简化内部办理流程,并另行制订其内部有关工作的限时办结时间,并在省政府采购中心服务大厅和浙江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上月受理和累计执行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进度情况,对超过承诺时间尚未完成的项目,应说明原因和明确需延长执行的时限,并同时告知相关采购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