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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浙财采监[2010]52号
【颁布时间】 2010-12-16
【实施时间】 2010-12-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4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创新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的意见

[接上页]


  20.全面实行对供应商的诚信考核。凡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必须进行网上注册入库,由采购单位对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和售后服务等进行客观评价,并对履约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如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不良行为的,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据实在网上予以记录,并由系统实时根据其采购合同金额、采购单位的满意度评价以及诚信记录,分别计算该供应商的业绩分和诚信分,最终以诚信指数的形式予以反映,实现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长效管理。注册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采购组织机构均应当根据诚信指数的高低,给予评标价或总分值±5%之间的增减值或加减分,鼓励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

  

  21.加快建设政府采购网上监督预警系统。通过政府采购网上预警监督系统,对每一个采购项目从预算执行确认到采购交易、资金支付等进行全过程的实时跟踪,并结合已有的网上数据资源,重点对采购项目的执行审批、交易过程、行为方式和采购结果等异常情形进行预警,协助采购组织机构进行科学决策,引导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进行重点监督。同时将加强对各采购当事人的效能预警,如省财政厅、采购中心和采购单位出现未及时办理的事项的,系统将予以事前提醒和事后警告,对其中无故严重延期的项目,将明确延期责任,在网上公开通报,提高各当事人的效能意识。

  

  22.加快实现政府采购相关信息数据的一体化。当前重点要做好政府采购内网系统中的采购预算执行数据,与财政预算指标管理系统、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和政府采购外网系统之间的相关数据的安全、准确和畅通交互。同时要加快财政信息一体化系统软件的开发和应用,从系统数据底层彻底解决目前存在数据交互问题,并加强财政一体化系统与政府采购外网系统软件之间数据接口开发和新旧系统转换中的数据安全迁移,防止因信息数据交换不畅而影响采购效率。

  

  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降低采购价格,提高采购质量

  

  23.从预算源头上准确控制采购价格。各预算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商品服务的预算定额标准,或利用现有政府采购商品服务库的价格信息,结合市场成交价格,据实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省财政厅在审查预算单位的项目预算时,应加强对项目需求的合理性、必要性和有关政府采购商品服务价格的准确性的审查,明确要求预算单位依法使用本国产品和服务,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尽量限制使用进口产品,防止采购预算的虚高或不足。

  

  24.明确采购项目的成交控制价格。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项目,在具体实施前,应做好该采购项目的市场调研和需求分析,并在办理网上委托时,向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其根据市场调查分析所确定的最新市场成交价格,以“成交控制价(或市场暂估价)”的形式予以明确,但成交控制价不得超过预算执行确认金额。

  

  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评审时,可将该成交控制价作为中标成交的最高限价予以控制,如推荐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报价超过该控制价,评审小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否则采购单位可以不予确认。如成交控制价作为预算价在采购文件中公开的,评审时,评审小组可以将高于该控制价的供应商报价按“无效报价”予以处理,并不得推荐该供应商为中标成交供应商。

  

  25.加强对采购项目预算的采前专家审查。采购代理机构如审查发现采购项目的需求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或采购预算和成交控制价明显虚高的,可以组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对采购单位委托的采购项目需求进行审查,并建议其纠正;或直接对项目的预算价格与当前市场的实际成交价进行比较、测算,建议提出该项目合理的成交控制价格。采购代理机构可按照专家建议数作为该项目预算控制价在采购文件中予以公布,防止个别采购单位通过采购需求的倾向性抬高政府采购最终成交价格。采购单位拒不纠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该情况书面向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反映。

  

  26.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各采购单位应加强对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的监督,负责并强化对本单位采购项目的验收和供应商售后服务情况的督查。对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相关技术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对数量较大的采购项目,应当实施抽检验收。有关合同委托验收或产品抽检费用可以包括在采购预算中,在确认时单列。同时,采购单位应当按规定加强对采购结果和供应商履约情况的评价,客观、准确地反映政府采购的满意度,积极推进政府采购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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