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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管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是加强城市排水行业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是对接通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及其排放的水质、水量进行动态监督管理的必要手段,对于加快城市污水集中治理,控制水污染,消除或减少人为损坏排水设施的现象,保障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运行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2号)和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局结合石家庄市实际情况,制定了《石家庄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规定》,现已经市政府审核同意,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二月十四日 石家庄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规定 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保障城市防汛排涝,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根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和《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凡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水的排水户,适用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城市污、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明渠、泵站、闸涵、检查井、收水井及污水处理厂、污水和污泥处置及相关设施。 三、排水条件是指排水量、排水方向、方式,排水口位置、高程、数量、排水水质、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等。 四、本规定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五、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我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石家庄市排水管理处是我市城市排水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日常管理工作。 六、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七、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水设施,必须实行雨污分流。本规定实行前已建成的雨污合流排水设施应当逐步进行雨污分流改造。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混接雨、污水管道。 八、排水户应在与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连接处设置采样、检测流量、排水控制装置的排水专用检测井。 九、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向城市排水管理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2)有关专用检测井、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3)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4)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5)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十、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由排水管理管理部门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1)雨、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2)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3)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4)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5) 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关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6) 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日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