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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由排水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十一、对符合规定的排水户,经审查合格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排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排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发证,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排水户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治理后符合条件的应当重新申请排水许可证。 排水许可证格式由排水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格式统一印制。 十二、因施工或其他原因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临时排水的,必须向排水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城市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该项工程的施工期限。办理程序参照本规定第九条执行。 十三、因建设工程施工作业需要封堵排水管道、改变排水流向或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埋设其它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征得市排水管理部门同意,并确定施工方案;施工期间,应当采取临时排水措施,施工完成后应当按照要求时限和技术标准予以恢复。 十四、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将按照水量、水质检测制度检测的数据定期报排水管理部门。 需要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重新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十五、排水户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水或变更排水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或几项的,应当事先向排水管理部门递交排水许可申请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有关接管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1)日排水量增加20%以上。 (2)排水方向、方式,排水口位置、高程、数量发生变化。 (3)主要污染物种类变化或浓度增高,排水水质发生变化,且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 (4)排水条件的其他变更情形。 十六、经批准的排水工程竣工后,排水户应当通知排水管理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后,方可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水。 十七、排水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需变更排水条件或排水许可内容的,必须提前十五日向市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批准后方可排放;因紧急原因需临时变更排水条件排放污水的,应当立即向市排水管理部门报告,并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 十八、在汛期或者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排水户应当服从排水管理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放污水。 十九、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自建的排水设施(包括其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点间的部分),由其产权人或者产权单位负责维护。 二十、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2)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3)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拒绝或者阻挠排水管理部门对排水户实施监督检查的行为; (4)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5)擅自将自建排水管网接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沟渠或者改变排水流向,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混接; (6)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7)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8)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9)擅自截流、导改、利用城市污水的行为; (10)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二十一、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排水户每半年一次,一般排水户每年一次按照排水管理部门要求提供排水量、水质监测的数据,接受排水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监督检查合格的排水单位或个人,由排水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检查合格印章;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排水单位或个人,由排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符合规定标准后发还排水许可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