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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二、排水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2)要求被检查排水户出示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3)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4)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5)责令停止正在实施的排水违法行为; (6)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二十三、排水管理部门依法对排水户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 排水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二十四、对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水质检查。发现污水水质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的,排水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查明原因。 经排查发现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撤回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禁止其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同级环保部门。 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二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做出排水许可决定的排水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照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1)排水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4)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5)依法可以撤销城市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市排水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二十六、排水管理部门在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过程中不得收费。实施排水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排水管理部门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二十七、排水户造成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堵塞的,应当依法承担维修、疏通责任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八、对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城市排水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可采取临时封堵等有效措施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并应依照《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石家庄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十九、本规定有效期自2011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