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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人保发[2010]123号
【颁布时间】 2010-12-02
【实施时间】 2011-01-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5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二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设学术、技术带头人1名,后备带头人1名,第三梯队人员1-3名,梯队成员若干名。

  第十三条  大专院校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原则上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规定的学科、专业为主。科研院所、国有、民营企业等事企业单位的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参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批准实施的《学科分类与代码》(gb/t13745-92)所规定的学科、专业确定。

  

第三章 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


  第十四条  梯队学术、技术带头人是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精华,代表着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水平和声誉。梯队后备带头人、第三梯队人员是我省新一代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重点培养对象。

  第十五条  黑龙江省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学术、技术带头人:

  (一)选拔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积极为社会主义事业做贡献;

  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工作态度和献身科技事业的精神,积极探索创新,开拓学术、技术新领域,为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和成果转化做出较大贡献;

  3、基础理论雄厚,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能掌握国内外信息,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善于把握本学科、专业的动态和发展方向;

  4、有较强的研究、开发才能与组织、管理能力,能开辟本学科、专业新的发展方向,能带领梯队在其前沿领域保持本学科、专业的特色和扩大学科、专业优势的同时,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

  5、善于出思想、出题目,善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使用人才;

  6、已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学术和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外先进水平或居省内领先地位;

  7、具有教授、研究员或享受研究员级待遇的专业技术人员;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成果、业绩突出的可放宽至60周岁。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和应用科学研究方面,有创造性成果,具有重大学术价值,或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学科、专业发展有重要作用;

  2、在人文社会科学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具有重大学术价值,或在国家和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决策和实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3、在医疗卫生方面,医术精湛,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主持完成国家、省(部)重大、重点项目以及国家二类新药等的研究、开发、实施及推广应用工作,并在其中负责学术、技术把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是我省某一学科、专业领域的奠基人或开拓者,为推动该学科、专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5、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省级科学技术二等奖、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成果,以上奖励排名在前3名;

  6、所著论文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论著是主编或副主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学研究课题;

  上述成果、业绩的取得以最近5年为准。

  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可直接当选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二)职责。

  1、负责制定本学科、专业发展建设规划,了解和掌握本学科、专业的研究方向,不断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带领所在学科、专业赶超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

  2、加强学科、专业梯队的团队建设和人才培养,积极组织学科、专业梯队成员进行学术交流研讨,为梯队成员的成长进步创造条件,积蓄力量。有计划、有目标、有重点地培养年轻的学术、技术骨干,使其早日脱颖而出,成为学科、专业发展的中坚力量。

  3、积极组织参加国家和省重点课题和重大项目的申报,组织力量进行项目的研究、开发、实施和推广工作,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4、负责学科、专业梯队建设经费的预算和使用,做到单独立帐,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核与监督。

  5、负责协调梯队成员之间的关系,及时解决各类问题和矛盾,定期检查梯队成员工作,对梯队成员的调整和更换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黑龙江省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学术、技术后备带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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