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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人保发[2010]123号
【颁布时间】 2010-12-02
【实施时间】 2011-01-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5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七条 各主管单位要建立本单位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规划,制定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目标、培养措施等;建立领导机构,制定管理办法,并定期研究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工作。

  第二十八条  黑龙江省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每三年评估一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评估验收情况,对符合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条件的予以保留;对业绩不突出,无科研成果和在研项目,或科研成果不突出,以及管理不善,在培养使用人才上存在问题的予以调整或撤消。

  第二十九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定期检查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情况,及时总结推广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条  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出现问题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带头人、后备带头人资格及有关待遇。

  1、弄虚作假、谎报成果、业绩,骗取资格的;

  2、因政策不落实,或因正当要求得不到满足,或因受到排挤、打击得不到正常晋职、晋升而导致带头人、后备带头人调离的;

  3、带头人、后备带头人丧失或违背其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思想条件和职业道德标准的;

  4、擅自离职、不履行规定职责,工作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5、带头人因退休、调离、辞职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以及其他原因不在岗而又无符合条件的人接替带头人工作的;

  6、后备带头人因调离、辞职等原因无人接替的;

  7、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撤销、合并的;

  8、带头人、后备带头人违法、违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发生上述情况,要及时申报,超过三个月不申报者,一律取消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资格,并取消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资格,同时停发津贴,取消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基础设施资助资格。

  第三十一条  建立各主管单位与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广泛联系制度。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主要人事变动、开展重大活动、人员受奖、职称(务)晋升等,要及时报告主管单位,以便各主管单位及时掌握梯队工作动态,并给予有关方面的支持。

  第三十二条  被批准为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可申请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基础设施资助资金及人才资助资金,用于开展科研工作、购置科研资料、科研设备,参加学术交流、短期进修等。资助资金不平均发放,重点放在基础理论研究、科研成果开发、推广等。由各梯队通过各地市、中省直主管部门每年申报一次。

  第三十三条  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基础建设资助资金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拨到学科、专业梯队所在单位。所在单位要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及挪用,每年由梯队将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上报资金决算表,经各地市、中省直主管部门审定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学科、专业梯队基础设施资助资金或将资金挪作他用者,追回下拨资助资金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五条  各地市(厅局)、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的优惠政策和各项待遇,由各地市、中省直主管部门参照本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原《黑龙江省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细则》(黑人发[2003]1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省内各级各类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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