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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选拔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积极为社会主义事业做贡献; 2、忠于科研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有献身科技事业的精神,虚心好学,刻苦钻研,求实创新; 3、有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专业及相关学科、专业的现状和发展动向,学术思想活跃,勇于创新; 4、有较强的学术、技术工作能力,善于组织、领导科研工作,主持或主研完成过省(部)级以上的学术、技术项目,成绩显著,作为主要完成者,多次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或取得多项发明专利成果;或撰写出版学术、技术专著;或在省(部)级以上刊物发表多篇学术、技术论文;或在技术开发、新产品开发等工作中,完成科技创新、科研成果转化,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有较强的信息获取及处理能力,熟练掌握一门外语,有在研项目; 6、在省内有较高学术、技术地位,有望在一定培养期内成为本学科、专业梯队的带头人; 7、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硕士以上学位,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其他条件参照梯队带头人条件。 (二)职责。协助带头人制定本学科、专业梯队的发展规划,协助带头人完成本梯队人员的培养和使用,独立或协助带头人完成本梯队申请的重点课题或重大项目的研究等,协助带头人协调梯队成员之间的关系。 第十七条 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的待遇 1、被批准为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的,颁发黑龙江省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梯队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证书,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的津贴标准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2、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 3、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在晋升职务、职称、评优、申报项目时予以优先推荐、优先考核,申报国家和其它省级以上专家称号时可不受申报指标的限制。 4、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可享受黑龙江省人才资助资金提供的考察休假、学术交流及培训等。 第十八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第三梯队人员条件参照后备带头人条件。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第十九条 地市(厅局)、县级学术、技术带头人梯队的带头人、后备带头人、第三梯队人员条件参照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带头人、第三梯队人员条件执行。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 第二十条 各部门和单位采取逐级申报的原则。申报黑龙江省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学科、专业,大中专院校要求是省教育厅批准的省级重点学科,其它事企业单位要求在中省直主管单位、各市地所属的重点专业梯队基础上进行推荐和选拔。 第二十一条 申报黑龙江省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需填写《黑龙江省级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学术、技术带头人审批表》和《黑龙江省级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学术、技术后备带头人审批表》,本学科、专业开展科研、教学、生产等整体工作情况的综合材料,由各地市、中省直主管部门出具正式推荐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批。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及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认定和审批。中省直有关单位地市(厅局)级、县级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由各地市、中省直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黑龙江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进行调整更换时选拔条件参照新建梯队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并重新履行报批程序。 第五章 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管理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实施。 第二十五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各级各类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审批和认定工作,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的调整,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基础设施资助,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津贴的发放,人才资助资金的使用等。 第二十六条 各市地、中省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负责本单位自行建立的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管理工作,协助管理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日常工作,并负责每年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人才梯队规划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人才培养与使用情况;学科、专业梯队取得成果、业绩情况;学科、专业梯队产学研结合情况,学科、专业梯队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考核完成后要及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