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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乡市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2010]200号
【颁布时间】 2010-12-02
【实施时间】 2010-1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6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10.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药品、扰乱药品生产经营秩序行为的打击力度。(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

  11.为专项行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配合开展互联网版权保护工作,协助对侵权盗版网站进行处理,停止境内违法违规的接入服务或域名解释服务,积极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开展市场检查工作。(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三)强化进出口环节和互联网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

  12.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查实的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企业的处罚力度。加强知识产权对外交流与合作,建立健全对外贸易投资中知识产权保护预警应急、海外维权和争端解决机制。严格执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做好重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商务局、知识产权局牵头)

  13.加大对假冒伪劣进出口商品的查处力度。(质监局负责)

  14.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重点打击影视剧作品侵权盗版行为;加强对视听节目服务网站播放正版节目的监督工作。(文化和新闻出版局负责)

  15.加强网络购物、电话购物和电视购物活动监管,重点打击利用互联网、通信网络和电视网络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欺诈行为。(商务局、工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广电局、公安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四)加大刑事司法打击力度

  16.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及相关商业贿赂犯罪活动及时立案侦查,重点查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对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线索及时审查,对涉嫌犯罪的抓紧依法立案侦查。(公安局负责)

  17.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现场查获、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的,要立即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农业局、商务局、文化和新闻出版局、工商局、质监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公安局负责)

  18.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防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检察院负责)

  19.指导律师依法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辩护代理工作。(司法局负责)

  20.主动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立案监督职责;支持配合法院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的审理工作。(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五)在政府机关全面使用正版软件

  21.对政府机关使用计算机软件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督促各级政府机关对使用计算机软件情况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加大软件正版化工作力度。购买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要求,更新计算机软件必须使用正版产品。(文化和新闻出版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

  22.对政府机关需要采购的正版软件给予必要资金保障,将正版软件购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将软件作为资产纳入部门资产管理体系。(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

  23.大力宣传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和成效,及时报道专项行动进展和成果;曝光一批违规违法企业和个人,树立一批创造、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先进典型。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普及性教育,提高各类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动向。(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宣传部、广电局牵头)

  (七)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

  24.加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平台建设力度,完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受理机制,建立举报投诉奖励制度,提供快速、便捷的举报、投诉、申诉和咨询渠道,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预警应急机制。(农业局、商务局、文化和新闻出版局、工商局、质监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负责)

  (八)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政策和体制,形成长效机制

  25.加强政府采购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审核管理,坚决防止侵权假冒商品进入政府采购渠道。(财政局牵头)

  26.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27.探索建立更有效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模式。(市编办负责)

  28.研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加大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打击力度等问题。(知识产权局、商务局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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