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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2.3省辖市和县级应急指挥机制 省辖市和县级政府应建立相应的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省辖市和县级应急指挥部应针对本地发生的气象灾害,先期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省级有关部门进行指导。 3 监测预警 3.1监测预报 3.1.1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建设天气雷达、风廓线雷达、气象卫星资料接收系统,在乡镇和易诱发山洪、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路段、山村、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多要素自动气象站,完善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建设应急移动气象服务系统。各省辖市、县(市)建设包括自动气象站、通信、指挥、实景观测、视频会议(会商)、天气预报制作及信息发布等功能的车载移动气象服务系统,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适度建设车载移动式天气雷达和风廓线雷达,提升突发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3.1.2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公安、民政、环保、国土资源、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电监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1.3灾害普查 各级政府组织气象等部门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预警信息发布 3.2.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发布内容气象部门根据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发布途径 建立和完善公共媒体、应急广播系统、卫星专用广播系统、无线电数据系统、移动通信群发系统、中国气象频道等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相关媒体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 各级政府要在学校、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山区等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要及时通知相关地方和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 3.3预警准备 预警信息发布后,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认真研判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4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 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向省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进行报告。 4.2响应启动 建立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机制。依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会商,按照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范围,经过综合分析研判后,向省应急指挥部提出是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应急响应启动命令由省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发;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应急响应启动命令由省应急指挥部第一副指挥长签发,特殊情况下由第二副指挥长签发。各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损失和影响程度,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