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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0]131号
【颁布时间】 2010-12-01
【实施时间】 2010-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6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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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民航、铁路部门采取应急措施,保证运输安全。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5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注意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落实相关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定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落实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故障。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工作,协调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的措施。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卫生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农业、林业、畜牧部门加强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产生的影响。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6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农业、林业、畜牧部门指导农牧户、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水利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开展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应急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7大雾、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和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大雾、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民航部门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5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政府或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必要时,省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指导当地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各级政府或应急指挥部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区的各级政府或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省辖市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7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4.8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确定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省应急指挥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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