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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0]131号
【颁布时间】 2010-12-01
【实施时间】 2010-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6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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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恢复与重建

  

  5.1制定规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地区县级以上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恢复重建规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特别重大灾害,超出事发地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省政府制定恢复重建规划,省级财政给予支持;同时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政府或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或应急指挥部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级应急指挥部。特别重大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报国务院。

  

  5.3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政府或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5.4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工作。

  

  6 应急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应急通信建设,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要及时采取措施恢复灾区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火车、船舶、飞机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畅通。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所需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的保障工作。

  

  民政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救助、服务群众等工作。

  

  农业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

  

  各级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对达到《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等级的灾害,根据灾情及中央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请求国务院给予相应支持。

  

  7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预案实施后,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本部门应对气象灾害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附则

  

  8.1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8.1.1 ⅰ级预警(红色)(1)暴雨:过去48小时3个及以上省辖市部分地区持续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上述地区有日雨量超过25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2)暴雪:过去24小时3个及以上省辖市大部地区出现25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3)干旱:9个及以上省辖市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3个及以上省辖市大部地区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持续或干旱范围进一步扩大。(4)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超出本市处置能力,需要由省政府组织处置的,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ⅱ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8.1.2 ⅱ级预警(橙色)(1)暴雨:过去48小时3个及以上省辖市部分地区持续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有成片日雨量超过10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3个及以上省辖市部分地区将出现250毫米以上降雨。(2)暴雪:过去24小时3个及以上省辖市大部地区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3个及以上省辖市大部地区将出现15毫米以上降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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