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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
【颁布时间】 2010-10-27
【实施时间】 2008-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6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10修订)

[接上页]


  人防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与人防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存在人防工程安全隐患,有权要求和监督人防工程使用安全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

  

  第三十三条  人防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颁发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的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人防工程;

  (二)擅自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三)在人防工程内生产或者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腐蚀性物品;

  (四)未经人防部门批准在人防工程50米范围内进行取土、采石以及其他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五)向人防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弃物。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确需拆除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人防部门审查同意,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按照现行工程造价给予补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又不交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市、县(市)人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60元以下罚款,对一个单位工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人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经批准的设计图纸作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的;

  (三)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向人防部门提交工程档案资料的。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挤占用于过街人行通道的人防工程,由市和区、县(市)人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属经营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属非经营行为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市)人防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防工程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建设人防工程的;

  (三)擅自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或者赔偿的;

  (五)向人防工程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弃物的;

  (六)擅自在人防工程50米范围内取土、采石的。

  

  第四十条  故意损坏、破坏人防工程设施或者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及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人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9年2月21日发布的《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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