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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水利部
【发文字号】 水建管[2010]544号
【颁布时间】 2010-12-17
【实施时间】 2010-12-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6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水利部贯彻落实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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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

  (二)落实建设监理制。着力规范水利建设监理市场秩序,强化监理行为监管,督促监理单位严格履行监理职责,保证现场监理力量;对违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责任部门: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

  (三)落实合同管理制。全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推行按照项目属地和行业管理原则建立合同备案制,建立健全合同订立和履约监管机制,严查在合同外另行签署违背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等违法违规问题。防范水利工程建设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依法加大查处力度。

  责任部门: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

  (四)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做好水利建设市场监理、施工、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管理和相关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完善市场动态监管和清退机制;加强从业人员知识更新培训,提高人员业务素质和实际能力。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完善水利工程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

  责任部门:建设与管理司

  (五)加强工程开工和验收管理。严格审核项目开工条件,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弄虚作假骗取开工审批的建设项目严肃处理。严格验收条件,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按照规定的权限组织验收工作。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保证投资效益尽早发挥。

  责任部门:建设与管理司、财务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安全监督司、机关党委、水电局、移民局

  (六)强化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督促水利建设项目健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落实参建各方质量责任,落实质量终身负责制,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出现质量事故按照质量事故处理“三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

  责任部门: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

  (七)落实水利工程质量政府监管制度。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明确质量监督的工作内容和程序。保证质量监督队伍和人员的稳定,加强监督人员的培训,提高监督水平,切实发挥质量监督作用。针对民生水利工程,积极研究科学的质量监督模式。加强施工图审查工作具体方式的研究,探讨适合水利工程特色的施工图审查组织方式,出台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全面推行施工图审查制度。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积极推行工程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的强制性检测,提高质量管理的科学性。

  责任部门: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水规总院

  (八)强化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各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一岗双责”,确保安全生产。强化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三同时”制度的监管责任,加强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执行“三同时”制度的监督管理,完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责任部门:安全监督司、规划计划司、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水规总院

  (九)加强水利建设工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和重要时段的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施工方案,以预防高处坠落、隧洞垮塌、围堰或高边坡坍塌、起重机械与脚手架倒塌等为重点,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实施施工现场全时段、全过程安全监管,确保施工安全。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施工现场“三违”行为处罚力度,强化安全生产事故预案编制,严格安全事故督导查处,严肃事故责任追究。

  责任部门:安全监督司、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驻部监察局、水电局、水规总院

  (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以建立水利部、监察部联合监督检查机制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对水利工程建设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大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检查力度,深入排查行政监管部门在履行审批、监管职责方面存在的问题。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实名举报的招标投标违规行为实行反馈和回复制度。进一步加大案件查办工作力度,努力拓宽案源渠道,积极从巡视、工程稽察、审计调查、专项检查等工作中发现案件线索,从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入手,深挖细查背后隐藏的违纪违法问题。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从体制机制及管理方面深入剖析案件发生的原因,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机制,制定和完善预防腐败的具体措施,努力做到关口前移、防范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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