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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责任部门:驻部监察局、建设与管理司、安全监督司、机关党委 (十一)加大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力度。完善水利稽察管理制度,合理制定稽察工作计划,扎实完成各项水利建设项目稽察任务,充分发挥好水利稽察“检查、反馈、整改、提高”的综合功能。依托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建立完善稽察发现问题整改平台,确保稽察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到位,切实提高稽察工作效能。 责任部门:安全监督司、建设与管理司、规划计划司、财务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驻部监察局、水电局 (十二)加强水利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管理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发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招标信息,公开项目招标投标、施工管理、合同履约、质量检查、安全检查和竣工验收等相关建设信息。认真执行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管理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发布水利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对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公告,方便社会各界查询。研究出台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性意见,建立企业和个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逐步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制度。 责任部门:建设与管理司、办公厅、规划计划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 六、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一)做好健全建设领域基础性法规制度相关配合工作。按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在牵头部委起草政府投资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基础性法规过程中,结合水利实际加强调研,做好与牵头部委的协调和配合,提出有利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责任部门:政策法规司、规划计划司、财务司、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水规总院 (二)健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关键环节法规制度。健全规划咨询制度,形成规范化的规划决策咨询机制;今年年底前颁布农村水能资源管理办法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完善投资管理制度,2011年年初出台水利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完成《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修订;2011年年底前出台村镇供水工程质量验收规程;制定水利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村镇供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编制规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导则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导则;修订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管理办法;商国家发改委完成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加快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规定、规程和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规定等配套制度建设。 责任部门:政策法规司、规划计划司、财务司、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安全监督司、水电局、移民局、水规总院 (三)加强水利建设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基层队伍管理能力建设长效机制,通过加强培训、经验交流、对口帮扶等措施,从整体上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责任部门:人事司、政策法规司、规划计划司、财务司、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安全监督司、驻部监察局、水电局、移民局、水规总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