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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0]298号
【颁布时间】 2010-12-10
【实施时间】 2010-1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6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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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督促企业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要求,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应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实现安全标准化目标。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在规定期限达标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可提请县级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十)督促企业加强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四个能力”建设。(消防总队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强化“一岗双责”,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十一)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加大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并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外经贸厅牵头,安监、发展和改革、国资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严肃查处运输车辆超员、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公安交警总队牵头,交通运输部门配合)

  

  (十四)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企业和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依法提请县级以上政府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十五)建立重大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并按属地原则实行公告。企业对实行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拒不整改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落实情况加强综合监督检查。(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十六)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市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按照a级抓巩固、b级抓提高、c级抓整改、d级挂牌督办的要求,督促c级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并暂缓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对d 级企业实行政府挂牌督办整改,相关部门暂扣相关证照,取消所有项目审批及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企业安全状况等级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省政府安办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人民银行福州支行分工负责,总工会、公务员局、金融、证券部门配合)

  

  (十七)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督促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新建的铁路、高速公路、城乡道路、港口、码头、渡口及其他重点建设、基础设施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有效落实“三同时”措施。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证照,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发展改革委、安监局、经贸委牵头,公安、煤监、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有资产监管、铁路、水利、海事等部门分工负责)

  

  (十八)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责令停工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安监、经贸、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煤监、电监、国有资产监管、民航等部门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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