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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十六)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制度。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制度。对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事故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以及长期从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并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给予荣誉称号,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安监局牵头,总工会、财政部门配合) (六十七)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开展多种形式安全宣传活动,依托企业“职工书屋”、“农家书屋”、乡镇文化馆、学校图书馆等,建立“安全书屋(书柜)”。认真开展安全社区创建活动,大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有关部门应当主动协调或组织新闻媒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探索建立安全生产领域对台交流合作机制,拓展闽台安全生产合作项目。(宣传部、安监局牵头,总工会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 (六十八)坚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与服务并重。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照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简化审批程序、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紧紧依靠基层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服务和指导,切实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执行力,服务安全发展。(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