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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2008]14号
【颁布时间】 2008-01-26
【实施时间】 2008-0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7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青政[2008]1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青海省人民政府2008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2008年工作要点

  


  200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战略部署的第一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承上启下的一年,是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的关键之年,也是新一届政府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各项工作,意义重大。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十一次党代会的部署,牢牢把握科学发展、保护生态、改善民生三大任务,紧紧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着力推进结构调整和新农村建设,着力实施生态立省和项目带动战略,着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着力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切实增强速度质量效益、投资消费出口、人口资源环境、改革发展稳定的协调性,确保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确保发展成果惠及于民,确保社会和谐进步。

  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生产总值增长10%以上;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 14%,其中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长1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分别增长8%和7%;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1%,进出口总额增长5%;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略低于去年实际涨幅,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9‰左右。

  为实现上述目标,着重抓好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

  


  一、突出农牧业增效和农牧民增收,推进新农村建设

  (一)加快发展现代特色农牧业。加大农牧业结构调整力度,推进科技创新与推广,加强动植物疫病防控,实施标准化生产,培育一批绿色产品品牌。农区大力发展设施农牧业,加快优势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扩大制种业规模。牧区大力发展生态畜牧业。(省农牧厅负责)

  (二)积极推进农牧业产业化。推动乳业、牛羊肉和马铃薯等产业加快发展。集中支持培育发展龙头企业,创出一批特色农畜产品品牌。支持发展各类经济组织,壮大农村经纪人队伍,完善农产品销售服务体系,加大特色农畜产品推介力度,积极开拓省内外市场,促进农牧民增收。 (省农牧厅、省经委、省工商局、省供销联社负责)

  (三)大力发展劳务经济。组织实施百万农牧民培训转移“阳光工程”和“新型农牧民科技培训工程”。力争向省内外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100万人次。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为进城求职的农牧区劳动者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免费服务。(省劳动保障厅、省农牧厅、省科技厅负责)

  (四)加强农牧区基础设施建设。继续组织实施新农村建设实事工程,重点加强农村水利、能源、人畜饮水、公共服务等农牧民急需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公路通达深度和技术等级。狠抓农田水利建设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搞好灌区节水改造和小微型水源工程。新建日光节能温室1.1万栋,建设畜用暖棚5000栋。加大农村沼气和能源建设力度。加强农牧区教育、卫生、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加快广播电视、电话进村入户、乡乡上网工程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农牧厅、省水利厅、省交通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广电局、省扶贫办、省通信管理局负责)

  (五)深化农村牧区改革。鼓励和支持农牧民进行土地(草场)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进青南三州乡镇机构、农牧区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三项改革。争取国家支持,加大省级投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历史债务化解工作。扎实推进基层农牧业技术服务体系、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好300个贫困村整村推进项目,加强贫困地区劳动力实用技术培训,扎实推进产业化扶贫和异地扶贫搬迁,搞好社会扶贫和对口定点帮扶工作,年内力争减少农牧区贫困人口15万。 (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教育厅、省编办、省扶贫办负责)

  


  二、突出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

  (六)壮大和提升特色优势工业。进一步集中配置战略性资源,着力推进盐湖资源综合利用、碳酸锂、60万吨甲醇、百万吨复合肥、百万吨铝精加工、万吨铜箔等一批重点工业项目开工建设和投产。重点抓好多晶硅、单晶硅等项目,建设西钢百万吨特钢精品基地,促进特色装备制造业实现新发展。加快西宁国际性藏毯生产经营集散地建设,发展藏毯、服饰、绒毛、中藏药和特色农畜产品等轻工纺织业。加强电力、运输等要素的综合协调。 (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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