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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2008]14号
【颁布时间】 2008-01-26
【实施时间】 2008-0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7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接上页]
(十六)做好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做好格尔木至库尔勒等铁路,花土沟、大武等支线机场,柴达木绿洲灌区、海南灌区和黄河谷地灌区,金沙江上游通天河河段的电源建设及送出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前期工作。认真实施好重点地质调查专项,增加矿产资源储备。(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十七)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推进青海湖、坎布拉等景区的旅游策划和景区景点建设,加快昆仑文化、盐湖城旅游开发和青藏旅游救援基地建设,推进环西宁旅游圈、以原子城爱国主义基地为重点的红色旅游线路的建设,着力打造旅游品牌。加大面向国际的宣传力度,拓展客源市场。清理和取消限制服务业发展的不合理规定,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服务业领域。加快推进朝阳物流园区建设。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培育新兴服务业,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旅游局、青海湖保护利用管理局、省政府新闻办负责)

  (十八)推动城乡统筹和城镇化进程。提高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优先支持西宁“扩市提位”,加快海湖新区建设步伐,增强格尔木、德令哈两个区域型城市功能,加快特色小城镇建设。(省建设厅,西宁市、海西州政府负责)

  


  五、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和开放带动,激发发展活力

  (十九)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推动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加快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做好破产企业的重组,年内完成全省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工作。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企业尽快上市。(省国资委、省经委、青海证监局负责)

  (二十)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重点扶持和发展一批项目及企业。引导中小企业联合协作。推进省州县三级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加快企业家队伍建设。(省经委、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负责)

  (二十一)加大财税金融体制改革力度。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全面推进协税护税征税工作。积极吸引国内外大型投资基金、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多形式、多渠道参与青海经济建设。鼓励和引导重点企业直接融资,开展农牧区政策性保险试点。充分调动各类投资主体的积极性。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强政府支持、商业担保、企业相互担保和个人担保等担保体系建设。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负责)

  (二十二)推动全方位对外开放。精心办好“青洽会”、国际藏毯展览会、柴达木循环经济项目推介会、国际清真食品及用品展览会等会展活动,力争全年引进省外到位资金不低于120亿元,利用外资不少于20亿元。精心组织好“环青海湖国际公路自行车赛”、国际抢渡黄河极限挑战赛、三江源国际摄影节暨世界山地纪录片影视节、首届青海国际唐卡艺术与文化遗产博览会暨第五届民族文化旅游节等活动。精心办好大美青海香港行。延伸资源加工型产品产业链。扩大高新技术、机电产品出口比重,培育和扶持农畜产品、藏毯、民族用品扩大出口规模。加大先进技术、关键设备的进口。(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体育局、省政府新闻办、海西州政府、省贸促会负责)

  


  六、突出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促进和谐青海建设

  (二十三)大力推动教育优先发展。继续加强农牧区寄宿制学校及配套设施建设,积极发展“双语”教学和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推进东西部、城乡联合办学。实施教学质量工程。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大技能型人才培养力度,积极吸引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 (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负责)

  (二十四)全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各类中小企业,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加强政府就业指导和服务。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4045”人员解决就业困难。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城镇新增劳动力和农牧区富余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事厅负责)

  (二十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继续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和基金收缴工作,重点做好各类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推进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试点,全面启动生育保险,探索建立农牧区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完善教育、医疗、住房、取暖等救助制度。(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建设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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