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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完善联合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其他行政执法单位联合执法的,应当在食品药品监管的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占用道路未经批准经营食品药品的行为查处,依据本市相关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得再行使已被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所、稽查大队、各分局) (八)健全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新上岗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在岗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在执法证件有效期内,定期参加行政执法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到期换领新的《行政执法证》,继续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禁止无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行使食品药品执法权,协助执法的人员只能从事行政执法的辅助性工作。(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组织人事处、相关处室、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稽查大队、认证中心、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九)规范委托执法行为和检验评估。各分局、各直属单位和市局机关相关处室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委托我局系统以外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或者机构,实施行政执法或者承担检验评估的,应当签订相关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受委托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委托单位报送行政执法或者检验评估的情况,并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或者检验评估。(责任单位:食品安监处、稽查处、各分局) (十)推行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制度。各分局、各直属单位在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就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以及罚款幅度行使裁量时,应当执行《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定》和相配套的行政处罚裁量指南,确保我局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合理运用。对于法定条件不够具体的行政许可规定,市局相关处室应当按照符合法律目的、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参照先例、必要适度等要求,制定相关行政审批工作指南。各分局应当遵照执行有效统一的行政审批规则、标准和指南。市局相关处室应当对区县部门行使行政裁量权的情况加强指导和监督。(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相关处室、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稽查大队、认证中心) (十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市局对各分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管辖区域、管理事项、执法衔接和配合、执法依据适用等发生争议的,应当遵循合理配置行政执法权、提高执法效能的原则进行协调,避免出现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等问题。凡涉及本局系统内部不同区县之间因管理区域等问题产生的行政执法争议,由市局相关处室负责协调;凡涉及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在具体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发生的行政执法争议,由市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协调。对争议协调事项取得一致意见的,负责协调的部门应当通过制作会议纪要或者签订相关协议等方式,明确协调意见。(责任单位:食品安监处、稽查处、政策法规处、其他相关处室、各分局) (十二)梳理和公开行政执法事项与依据。市局应当对行政执法事项、依据进行梳理,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公布,并及时更新。市局对系统执法单位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依据及其调整情况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信息中心、相关处室) (十三)规范和公开行政执法流程。市局应当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编制本系统行政执法操作指南,明确不同类型行政执法事项的执法主体、权限和程序,并及时更新。行政执法操作指南应当在各分局、各直属单位的办公场所公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规范行政执法活动。(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办公室、监察室、信息中心、相关处室) (十四)完善执法告知制度。各分局、各直属单位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告知执法内容、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等。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要求或者误导行政相对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时,应当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办事程序以及需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责任单位:各相关处室、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稽查大队、认证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