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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法[2010]866号
【颁布时间】 2010-12-17
【实施时间】 2010-12-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41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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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强化信息化监管手段。各分局、各直属单位应当加强和完善信息化监管系统的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市局各相关处室要提出各自监管工作领域中信息化推进方案,逐步实现系统内各类电子监管平台的延伸和对接工作,充分实现局系统内部的信息共享,并积极推进我局监管信息资源与系统外政府部门的交换与共享;市局信息中心应当积极做好监管信息化的技术支撑和保障。(责任单位:信息中心、各相关处室、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稽查大队、认证中心)

  

  (十六)规范调查取证行为。各分局、各直属单位在收集违法证据过程中,应当力求证据材料客观、真实,不得编造、隐匿证据,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依法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法律文书。(责任单位:各相关处室、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稽查大队、认证中心)

  

  (十七)实施分类分步执法。各分局、各直属单位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采取适当合理的行政执法方式。对可能危及公众健康的违法行为,必须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能,避免执法缺位、不作为。对情节较轻或者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外,应当先责令改正,并进行教育、告诫、引导;对拒不改正的,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责任单位: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稽查大队)

  

  (十八)健全行政执法听证制度。各分局、各直属单位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保障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对于重大复杂疑难行政执法案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积极探索公开听证制度。在对此类执法案件作出决定前,应当公开听取、收集行政相对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责任单位:各相关处室、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稽查大队)

  

  (十九)推行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制度。各分局、各直属单位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复杂案件,应当由本部门的法制机构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行政裁量等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法律审查意见。对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法制机构应当建议补充调查。对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理,应当由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任单位: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稽查大队)

  

  (二十)规范执法文书和案卷管理。各分局、各直属单位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国家未作统一的,由市局制定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文书统一格式,并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规范制作、使用行政执法文书,并在行政执法案件办结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证据资料等整理入卷,归档保存。(责任单位:各相关处室、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稽查大队、认证中心)

  

  (二十一)推进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制度。对与公众健康密切相关的、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行政执法结果信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开。市局通过政务外网、情况通报会、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公布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情况;分局可以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及时公布辖区内食品药品日常监督管理信息。(责任单位:办公室、信息中心、各相关处室、分局)

  

  (二十二)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市局应当定期在本系统内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指出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案卷评查或抽查,应当从行政执法案件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法律适用是否准确、处理决定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全面核查;发现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监察室、相关处室)

  

  (二十三)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制度。市局在行政执法监督、重大案件处理或者复议诉讼中,发现相关分局、直属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严重瑕疵的,应当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指出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接到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的执法单位应当在建议书规定的期限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监察室、稽查处、食品安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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