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法[2010]866号
【颁布时间】 2010-12-17
【实施时间】 2010-12-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41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意见

[接上页]


  (二十四)行政复议制度。市局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并出具书面整改建议,由被申请的区县分局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市局政策法规处应当定期总结行政复议案件情况,并组织编写典型案例,指导行政执法活动。(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

  

  (二十五)加强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管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行政执法经费全额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收入按比例返还行政执法单位作为行政执法经费或者奖励经费使用。(责任单位:规划财务处、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稽查大队、认证中心、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市医疗器械检测所、市药包材检测所、区县食品药品检验所)

  

  三、保障措施

  

  (二十六)加强行政机关层级监督。市局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等途径,强化对各分局和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单位进行监督,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执法行为。(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监察室、相关处室)

  

  (二十七)加强专门监督。加强对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等资金的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系统内违反财政收支规定的单位。加强对系统内各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效能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勤政廉洁情况的监督,并推进行政审批电子监察。(责任单位:规划财务处、监察室)

  

  (二十八)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监督。各分局、各直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同级人大常委会做好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对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给予答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处理重大案件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检查或者调查。(责任单位:办公室、相关处室、各分局)

  

  (二十九)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各分局、各直属单位对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要积极应诉,按规定向法院提交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诉讼,各执法单位行政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自觉履行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定,认真研究、积极回应法院的司法建议书。(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相关处室、各分局)

  

  (三十)注重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分局、各直属单位应当通过开展社会评议,开通热线电话、网上信箱等途径,接受社会监督;应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举报、投诉的权利,并根据人民群众的批评与建议,不断改进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单位:局举报受理中心、相关处室、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稽查大队、认证中心)

  

  (三十一)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评议考核方案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各分局、各直属单位应当配合市和区县政风测评部门开展政风测评工作。(责任单位:组织人事处、监察室、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稽查大队、认证中心)

  

  (三十二)健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各分局、各直属单位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严肃追究该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责任单位:监察室、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稽查大队、认证中心)

  

  以上实施意见,请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七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