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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令 《辽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11月22日辽阳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王正谱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辽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向用水单位或个人(以下称用户)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的行为(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本办法所称城市用水,是指用户因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需要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是指供水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输配水管网、公用给水站、闸阀、消火栓、进户总水表和其他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用户供水设施,是指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城市供水和用水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保障生活用水和水质、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及合理开发水源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政府鼓励城市供水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城市发展与建设、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及产业结构调整必须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使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的城市供水的权利和保护城市供水水源、供水设施的义务。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辽阳县、灯塔市、弓长岭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建设、环保、卫生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供水、用水有关工作。 第七条 城市供水应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供水规划由供水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建设、环保、国土等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水规划应包括发展城市供水事业、规划二次供水管理等内容,并规划预算区域加压泵房建设用地。 规划主管部门应将二次供水设施投资方案(包括与建筑物的位置、标高、用水量等有关图纸和资料)送供水主管部门征求意见。供水主管部门应于15个工作日内,组织供水企业根据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审查提出意见。 第八条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水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进行城市开发和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供水规划同步建设供水工程。 第九条 公共供水设施工程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企业自筹等办法筹集。政府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城市供水设施,从事供水经营活动。 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重点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公共供水工程建设投资。用户供水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最低服务水压不能满足正常用水的,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实际,统一组织修建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资金由财政部门从城市二次供水建设运行费中列支。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单独建设,不得与消防、绿化、环境卫生等用水设施混建。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采用节能型供水设备和供水方式。 第十一条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遇有突发事件发生,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证安全稳定供水。 第十二条 环保部门应当会同供水主管、卫生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方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报请省政府批准。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修建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和进行其他有碍保持水源水质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