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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政发[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12-22
【实施时间】 2010-1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42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三十五条  (行政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符合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农业行政复议机关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农业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没收财物以及查封、扣押财产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第三十六条  (不利变更的禁止)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期日期间的计算)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中的“2日”、“3日”、“5日”、“7日”、“10日”是指工作日。

  

  第三十八条  (实施时间)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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