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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发电[2010]40号
【颁布时间】 2010-12-21
【实施时间】 2010-1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42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药品、扰乱药品生产经营秩序行为的打击力度;

  市信息办要为专项行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积极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开展市场检查工作。

  (三)强化进出口环节和互联网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

  杭州海关要根据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构成和区域分布,在重点口岸依法加大对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查处力度;

  杭州检验检疫局要加大对假冒伪劣进出口商品的查处力度;

  市外经贸局、知识产权局要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查实的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企业的处罚力度;严格执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严格审查赴外参展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情况,规范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大对展会期间发现的侵犯知识产权参展企业的查处力度;

  市工商局、文广新闻出版局、知识产权局、信息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重点打击影视剧作品侵权盗版行为。加强对网络购物、电话购物和电视购物活动的监管,重点打击利用互联网、通信网络和电视网络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欺诈行为;

  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公安局、信息办要加强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加大刑事司法打击力度。

  市公安局要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及相关商业贿赂犯罪活动及时立案侦查,重点查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要对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犯罪线索及时审查,对涉嫌犯罪的抓紧依法立案侦查,对重大案件要提前介入调查;

  市知识产权局、工商局、文广新闻出版局、贸易局、外经贸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局、林水局等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行为,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现场查获、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的,要立即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

  市监察局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违法违纪案件的监督,防止有案不送、以罚代法;

  市司法局要指导律师依法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的辩护代理工作;

  有关部门要主动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立案监督职责;支持配合法院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的审理工作。

  (五)在政府机关全面使用正版软件。

  各级政府部门要根据新购买的计算机及计算机系统必须预先安装正版操作系统,更新、升级计算机及系统必须使用正版软件的要求,对使用计算机软件情况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市文广新闻出版局、信息办、机关事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重点检查,进一步加大软件正版化工作力度。市财政局对需要采购的正版软件给予必要的资金保障。

  (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

  报纸、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要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大力宣传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以及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的显著成绩,及时报道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和成果。既要曝光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侵权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又要宣传一批尊重知识产权、重视创新、自觉守法的典型事例,弘扬社会正气,营造保护知识产权、自觉抵制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要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大力推动诚信体系建设。要加强舆情分析研判,密切关注社会舆情动向,针对社会关注的知识产权热点问题,主动组织新闻发布、访谈报道,及时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增强舆论引导的针对性、实效性。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此次专项行动是国务院部署的重大任务,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保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市政府决定成立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我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统一领导,督促检查工作进展,督办重大案件。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专项行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区、县(市)政府要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抓好组织实施,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的监督考核体系。要增强大局意识,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各区、县(市)贸易部门、科技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建立完善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机制及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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