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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加强工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将此次专项行动与部门日常开展的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相衔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执法协作特别是重大案件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三)加强督导检查,狠抓工作落实。 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专项行动的各项任务,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的严肃性和有效性。有关部门要组织联合检查组,适时对专项行动进行督导检查。各区、县(市)政府要及时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效果以及案件查处情况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各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信息统计和进展情况的通报,做好信息交流,指导区、县(市)开展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为专项行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为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四)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现有举报投诉机制的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要积极参与专项行动,通过“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电话接受公众和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有关部门要认真接收、快速处理。发挥“12312”商务举报投诉电话、“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90”侵权盗版举报电话、“12365”产品质量投诉举报电话等相关举报电话的作用,提供快速、便捷的举报、投诉、申诉和咨询渠道,及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线索。 要进一步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广泛动员公众提供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对在专项行动期间向有关部门提供举报,经查实确属严重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性质恶劣、案值重大的案件,有关部门应给予特别奖励。同时,要切实加强对举报人身份的保密和保护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及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10月-2011年2月)。各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边动员、边部署、边实施的要求,结合国家、省及市有关通知和行动方案的精神,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认真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各区、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实施方案及领导小组成立情况于12月25日前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县(市)和各有关部门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 (二)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3月)。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对专项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开展督查,对表现突出的地方和部门给予通报表彰和适当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