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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巢湖市委、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皖发〔2007〕18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清形势,明确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 1、充分认清新时期我市面临的人口形势。自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全市少生260多万人,有效地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压力,促进了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同时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在“十一五”期间乃至今后较长时期内,人口惯性增长势头依然强劲,我市将迎来总人口、劳动年龄人口和老年人口三大高峰。受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可以生育二孩的婚配对象逐渐增多的影响,政策内出生人口有所回升,人口总量将持续增长,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流动人口管理难度加大,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出生人口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需要切实加以解决。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人口忧患意识和人均意识,增强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决定》和省《实施意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定》和省《实施意见》精神上来,努力形成有利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良好社会氛围。 2、明确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任务。坚持把稳定低生育水平作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到2010年,全市人口总量控制在470万人以内,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5.5‰以内,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稳定在95%以上,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到2020年,人口总量要控制在496万人,总和生育率稳定在更替水平以下,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值以内。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形成以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工作格局。 二、突出重点,把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关键环节 3、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十一五”期间,是实现稳定低生育水平这一任务的关键时期,必须严格控制政策外生育,坚决遏制生育水平反弹。强化再生育审批责任制,重点加强对再生育审批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妇女妊娠前必须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对未经批准终止怀孕14周以上妊娠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卫生、公安、房产等部门在产妇分娩、新生儿入户、办理户口和购租房屋登记时,应认真查验计划生育相关证件,并及时向属地人口计生部门反馈有关计划生育个案信息。不断完善有奖举报制度,严肃查处违法生育行为,是党员、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依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规定》从严惩处。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进一步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好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4、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坚持宣传教育、依法打击、技术服务、利益导向多措并举,加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力度,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等文明婚育观念,深入开展 “关爱女孩行动”,积极推进“幸福工程”、“春蕾计划”等社会公益活动。认真执行《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各级人口计生、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督、工商等部门要通力协作,从源头对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实行严格监管,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建立严格的b超检查和人工终止妊娠登记、查验证明、孕情检测、孕产过程管理等制度,完善执业资质认证和b超使用准入制度,对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机构和直接责任人,要依法严肃惩处,取消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对象的再生育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