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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各区人口计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各街道人口计生部门: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签订程序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 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规定(试行)和 深圳市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8年7月23日 深计生〔1998〕39号) 各区、街道计生部门(注1):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注2),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为,不断提高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深圳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规定(试行)》和《深圳市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深圳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规定(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加强计划生育依法管理,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行为,结合我市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做如下规定: 一、收案立案 收案是指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各种渠道发现了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章计划外生育的案件。根据有关规定(注3),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包括:1.对超计划生育的夫妻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2.对不够间隔生育二孩的夫妻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3.对非婚生育的男女双方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4.对非法收养子女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 立案是指街道计生部门对应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案件填写《立案审批表》,交主管领导签署同意立案意见,即为立案,主管领导签署的日期为立案日期。 二、调查取证 立案后,计划生育部门须对当事人违反规定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有关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执法证或工作证)。通过调查取证掌握当事人违反规定的确凿证据。调查取证通常采用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收集有关证据性资料(如:身份证、出生证、户口簿复印件等)等方法。询问应当做笔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询问人、被询问人、询问的主要内容),询问结束,应将笔录交给被询问人看(不识字的要读给他听),看后或听后无误的,被询问人要在笔录上注明“看后(听后)无误”等字样,并签字、盖章或按手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各类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调查取证应收集的材料: (一)对超计划生育的夫妻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案件。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户口性质、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的书面证明。其中主要是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2.妻关系的书面证明。主要是结婚证书复印件; 3.超生子女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的书面证明。主要是出生证明、户口簿的复印件或医院的病案证明材料; 4.育龄妇女的有关情况。主要是育龄妇女卡复印件; 5.当事人计划外怀孕后单位以及计生部门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工作的笔录; 6.询问当事人笔录。内容应说明计划外生育的孩次、生育的时间、地点及对计划外生育的认识等情况; 7.询问证人笔录及其他证明材料。 (二)对不够间隔生育二孩的夫妻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