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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履行处罚决定 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在决定生效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十、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在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交《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提交《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时,应将《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送达回证》(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相关的证据材料若干份,经过复议的,连同《复议决定书》副本送交人民法院。《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一式三份,送交人民法院一份,申请执行机关存档一份,申请执行机关上一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备案一份。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十一、结案 处罚决定履行完毕,承办人员应填写《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提出结案建议,领导批示结案的日期为结案日期。 十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文书要一案一卷,按年度分类保管,实行规范化管理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处罚案件,在处理结案后,做到一案一立卷,并按以下顺序订卷: (一)目录。 (二)立案审批表。 (三)有关证据资料。 (四)进行批评教育的工作笔录及其他有关材料。 (五)询问当事人(证人)笔录。 (六)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 (七)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九)行政处分建议书。 (十)行政处罚建议书。 (十一)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十二)法院裁定书。 (十三)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注1 此处原文为: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和《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注2 此条原文为:四、处罚主体 对违反《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可由现居住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依法罚款。对发现违反《条例》第四十八条、《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计生部门应积极配合当地公安、司法机关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