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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人口计生规[2008]1号
【颁布时间】 2008-01-24
【实施时间】 1998-07-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42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规定(试行)和深圳市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规定(试行)的通知(2008修改)

[接上页]


  1.本条第二款第(一)项第1、2、4、5、6、7目规定的材料;

  

  2.第一个孩子和第二个孩子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的书面证明。主要是指出生证、户口簿复印件或医院的病案证明材料;

  

  (三)非婚生育的男女双方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

  

  1.本条第二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的材料;

  

  2.对有配偶的当事人,应收集能证明当事人已婚的书面证明。主要是结婚证书复印件或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由单位、居委出具的证明(注4);

  

  3.对无配偶的当事人,应收集能证明当事人未婚、离婚或丧偶的书面证明,主要是婚姻状况证明或由单位、居委出具的证明;

  

  4.如当事人已生育过子女,则应收集能证明子女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的书面证明。主要是户口簿、出生证复印件或医院病案证明材料;

  

  5.当事人非婚怀孕后单位及街道计生部门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工作的笔录;

  

  6.非婚生育的子女出生的书面证明,主要是出生证复印件或医院病案证明材料;

  

  7.当事人自我检查材料或询问当事人笔录。内容应记明非婚生育的时间、地点及本人的认识等情况;

  

  8.询问证人及其他证明材料。

  

  (四)对非法收养他人子女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案件。

  

  1.本条第二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的材料;

  

  2.双方是夫妻关系的书面证明。主要是结婚证书复印件或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已有子女的,应收集该子女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的书面证明。主要是户口簿复印件或者由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或出生证复印件;

  

  4.育龄妇女的有关情况。主要是育龄妇女卡复印件;

  

  5.询问当事人笔录,内容应记明当事人年龄、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情况;

  

  6.询问证人笔录,要求能够证明当事人不依法收养的事实及被收养人性别、年龄、来源、非法收养时间、地点等。必要时应向有关部门(如民政局、福利中心等)收集相关证据。

  

  调查取证阶段终结后,须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调查报告》。

  

  


  三、由街道办事处根据区人口计生局委托做出征收决定,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注5)

  

  (一)执法人员将《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审批表》报主管领导进行审查,对处理意见做出批示。

  

  (二)街道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须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委托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应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协助执行通知书》,决定书和通知书须填写明确的字、号并加盖街道办事处公章。

  

  (三)作出征收决定前,经办人应告知当事人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申辩,并不得因此而加重征收。

  

  (四)决定书和通知书一式二份,交当事人一份,执法机关存档一份。

  

  (五)注意事项:

  

  1.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时,须写明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的具体性质,即定性要准确;

  

  2.须写明征收标准所依据的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

  

  3.系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应参照粤计生委〔1995〕045号《关于处理历史遗留下来的计划外生育和违法收养问题的复函》执行。

  

  


  四、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应于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由执法机关送达当事人;

  

  (二)送达时须填写《送达回证》;

  

  (三)要求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决定书日期并签名或盖章,本人不在的,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四)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

  

  (五)送达回证一式一份,由送达人带回,归入卷宗。

  

  


  五、《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履行

  

  (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缴清后须给当事人开具《广东省社会抚养费收据》。

  

  (二)当事人确有实际困难的,可分期缴纳并填写《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保证书》一式两份,当事人一份,执法机关存档一份。

  

  (三)当事人对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接到申请复议书后,应在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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