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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十九条 受聘参与调查的中介机构或行业专家,在企业资产损失专项审计或技术评判工作中,应当如实反映客观事实,并对有关审计结果或评判意见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条 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相关责任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人员或调查组开展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实事求是地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应当参照本规定制订具体的工作规章制度并经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二条 企业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工作规章制度,并报上海市国资委备案。 第五十三条 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上海市资产损失按金额划分标准(略) 2、上海市资产损失责任人处罚标准(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