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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厅关于印发广西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局: 《广西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广西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实施方案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监察部(简称“四部门”)工作要求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署,依据《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238号)精神,为确保在3年内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等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要调动一切力量,齐心协力,全力以赴,按照保质量、保数量、保进度的要求,有序、有力、有效地组织开展工作,确保我区未参保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18.69万人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目标如期完成。 (二)基本任务。 1.2009年年底前,通过完善制度,使政策覆盖城镇职工各类应参保人群,将未参保的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争取将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85%。 2.2010年年底前,基本解决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88%。 3.2011年年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要达到90%以上。 二、参保范围和条件 (一)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对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以各市2008年1月底上报的人数为准。 (二)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以各市2008年1月底上报的人数为准。 (三)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对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原则上以2009年6月各市上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及人数为准。 对困难企业参保资格的认定条件、程序等,按照《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关于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桂劳社发〔2007〕197号)的规定执行。 三、实施办法 (一)建立多方筹资机制。解决市、县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责任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各地要通过企业破产财产、未列入破产财产的土地出让所得、财政补助、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调剂等渠道,积极筹措参保所需资金;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控制在每人1.26万元以内,其中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调剂50%。市、县人民政府配套资金可分年到位,其中2010年资金到位率不低于20%,2011年底资金到位率不低于30%。 (二)实行财政“奖补”结合政策。考虑到市、县的实际困难,除市、县人民政府配套资金外,自治区财政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对市、县给予资金补助。市、县人民政府配套资金按时间要求拨付到财政专户后,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或由当地政府指定赋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监察局联合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提出补助资金申请。具体条件和要求如下: 1.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按照补差原则,帮助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央财政按照每个退休人员(含已参保人员和未参保人员)参保需一次性筹资1.26万元标准,扣除已通过关闭破产政策安排的补助资金,一次性补足差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