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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兰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兰政办发[2009]211号
【颁布时间】 2009-10-27
【实施时间】 2009-10-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49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供热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1)发生供热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亿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

  (2)出现供热用煤、气、油、水、电严重短缺,严重影响全市正常供热。

  


  3.2 重大供热突发事故(ii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正常供热造成严重影响,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和相关单位力量及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供热突发事故。

  (1)发生供热事故,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2)发生供热事故,造成停热,影响供热面积500万平方米以上,24小时内无法恢复供热。

  (3)供热单位拒绝或者放弃向热用户供热,造成供热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热用户停热。

  (4)因供热、用热纠纷,造成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大规模人员聚集或上访,严重影响交通等社会秩序。

  


  3.3 较大供热突发事故(ⅲ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正常供热造成较大影响,需要调度相关部门和单位力量及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供热突发事故。

  (1)发生供热事故,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2)发生供热事故,造成停热,影响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500万平方米以下,24小时内不能恢复供热。

  (3)供热单位拒绝或者放弃向热用户供热,造成供热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25万平方米以下热用户停热。

  


  3.4 一般供热突发事故(iv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正常供热造成影响的供热突发事故。

  (1)发生供热事故,造成停热,影响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100万平方米以下,24小时内不能恢复供热。

  (2)供热单位拒绝或者放弃向热用户供热,造成供热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热用户停热。

4 预防预警机制


  

  


  4.1 预防机制

  市供热应急办应定期检查供热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救援机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指导组建供热系统应急救援队伍,做好供热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供热单位应定期检查本单位供热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救援物资、通讯保障和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组织事故抢险应急演练,确保随时处于应急救援状态。

  


  4.2 预警机制

  4.2.1 预警报告

  出现下列情况时,供热单位应立即分析判断影响正常供热的可能性,并决定是否需要上报。如需上报,要立即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性质和可能影响的程度、影响时间以及应对措施报市供热应急办。

  (1)因供热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2)因供热燃料出现短缺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3)因供电、供水系统发生故障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4)因天气持续低温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5)因其它自然灾害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4.2.2预警级别

  依据供热突发事故造成的影响程度、影响时间、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预警级别。

  4.2.3 发布和解除程序

  冬季供热期前15天,全市即进入供热突发事故蓝色预警响应阶段,蓝色预警不再另行发布,供热期结束后,供热蓝色预警自动解除;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由市供热应急办根据本预案有关规定和程序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事故报告

  供热突发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供热单位应首先启动本单位的供热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并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1小时内)将重大事故的基本情况上报市供热应急办(24小时值班电话:8466676),提出救援申请。市供热应急办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上报市应急指挥部。

  


  5.2 分级响应

  (1)i级事故响应:由市供热应急办报市应急指挥部,经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应亲赴现场,并成立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现场指挥部,指挥与开展处置工作。

  (2)ii级事故响应:由市供热应急办报市应急指挥部,经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应亲赴现场,指挥和开展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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