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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兰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兰政办发[2009]211号
【颁布时间】 2009-10-27
【实施时间】 2009-10-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49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供热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3)ⅲ级事故响应:由市供热应急办上报市应急指挥部,经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市供热应急办主任应亲赴现场,组织开展处置工作。  

  (4)iv级事故响应:由市供热应急办报市应急指挥部,经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由市供热应急办开展具体处置工作。

  


  5.3 响应程序

  (1)现场了解情况、调解矛盾、控制局面,依据供热突发事故级别,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向热用户通报供热突发事故情况。

  (2)成立现场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指挥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抢修抢险队伍,实施抢修抢险或应急救助,尽快恢复供热。

  (3)现场指挥部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件级别和种类进行果断处置,并及时向市供热应急办报告。需调动有关人员和抢修抢险队伍参与处置时,应立即调动并组织实施。

  (4)根据发生供热突发事故的具体情况,对供热单位无法保障正常供热、确需实施应急救助才能保障正常供热的,实施必要的供热应急救助。

  


  5.4 应急结束

  (1)供热突发事故处置完毕,恢复正常供热,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影响基本消除后,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2)特别重大和重大供热突发事故处置结束后,分别经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3)较大供热突发事故处置结束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4)一般供热突发事故处置结束后,由市供热应急办宣布应急结束。

  (5)供热突发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和热用户,必要时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消息。

  5.5善后处理与调查评估

  (1)供热突发事故处置结束后,按事故级别组织力量开展供热突发事故损失核定工作,对事故情况、人员补偿、紧急救助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事后恢复计划,并尽快实施。

  (2)组成供热突发事故调查小组,对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3)参与供热突发事故处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收集并妥善保存事故处置过程中的有关资料。

  (4)冬季供热期结束后,对本供热期的供热突发事故应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报市政府。

6 信息管理


  

  


  6.1 信息监测

  随时了解掌握供热情况和动态,依托供热信息平台实时监测全市供热动态。

  


  6.2 信息报告

  (1)发生供热突发事故后,知情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和义务拨打市供热应急办或供热单位电话,报告供热突发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影响范围等信息。

  (2)市供热应急办根据事态情况分析判断,属一般事故的,自行组织处置,并报指挥部备案;属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应立即上报指挥部。所有事故详细信息不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上报。

  (3)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供热突发事故信息发布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市供热应急办负责拟定信息发布的方案,经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采用适当方式,统一对外发布事故信息,并组织进行相关新闻报道。

  新闻宣传部门应配合市供热应急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信息发布和报道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三级联动协调保障

  建立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和供热单位三级联动协调机制,对供热隐患进行排查并协调相关工作,确保正常供热。

  


  7.2 抢修抢险队伍、物资、器材保障

  各供热单位组建供热突发事故抢修抢险队伍,建立并完善相关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修抢险物资器材,具备一定的供热事故自救能力。市供热应急办组建全市供热突发事故抢修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抢修抢险设施、设备、物资器材。在供热突发事故抢修抢险时,市应急指挥部有权调动各供热单位的抢修抢险队伍和物资器材。

  


  7.3 储备供热应急物资

  (1)根据市政府统一安排,市财政要及时安排供热应急资金。

  (2)应急供热用煤采取供煤企业合同储备、供热企业正常储备和政府适当储备的方式解决。

  (3)应急运煤、运水车辆等设施设备和应急队伍建设,要与各专业应急保障机制互相衔接、互为补充,应急时统一调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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