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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4 应急救助保障 市政府建立供热应急救助保障体系,对供热单位无法保障正常供热,确需实施应急救助才能保障正常供热的,实施必要的供热应急救助。 7.5 通信联络保障 供热事故蓝色预警期内,各成员单位必须保证全市供热突发事故应急体系中有关人员的通信联络畅通。 7.6 紧急接管保障 供热期间,供热单位拒绝或放弃向热用户供热,经协调无效,可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对供热单位采取紧急接管措施,以保证正常供热。 7.7 供热应急资金保障 市政府安排供热突发事故应急准备资金,明确应急救助政策,确保本市供热应急措施顺利实施,保障全市正常供热,缓解供热、用热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变化,以及实施和演练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8.2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市建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供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其他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