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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厅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局: 为妥善解决我区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依法破产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部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的重要意义 目前,由于种种原因,尚有部分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已成为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的突出制约因素。为尽快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决定全面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各地要充分认识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紧迫性、重要性,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认真落实《通知》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扎实工作,促进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目标的实现,推动各项医改工作平稳顺利开展。 二、明确工作任务目标,分期分步完成 通过完善制度,使政策覆盖城镇职工各类应参保人群,到2009年年底前将未参保的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争取将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85%;2010年年底前基本解决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88%;到2011年年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要达到90%以上。 三、多渠道筹资,奖补结合,妥善解决资金问题 (一)建立多方筹资机制。解决市、县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责任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各地要通过企业破产财产、未列入破产财产的土地出让所得、财政补助、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调剂等渠道,积极筹措参保所需资金;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控制在每人1.26万元以内,其中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调剂50%。市、县人民政府配套资金可分年到位,其中2010年资金到位率不低于20%,2011年底资金到位率不低于30%。 (二)实行财政“奖补”结合政策。考虑到市、县的实际困难,除市、县人民政府配套资金外,自治区财政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对市、县给予资金补助。市、县人民政府配套资金按时间要求拨付到财政专户后,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或由当地政府指定赋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监察局联合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提出补助资金申请。具体条件和要求如下: 1.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按照补差原则,帮助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央财政按照每个退休人员(含已参保人员和未参保人员)参保需一次性筹资1.26万元标准,扣除已通过关闭破产政策安排的补助资金,一次性补足差额。 2.自治区直属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的补助。自治区直属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属地原则参保(驻邕企业参加中区直职工医疗保险),纳入当地职工医疗保险统一管理,按照每个退休人员参保筹资1.26万元标准由自治区财政给予补助。已参保但原有补助标准低于1.26万元的,扣除已通过关闭破产等政策安排的补助资金后的差额给予补足。 3.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由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调剂50%,另50%由各级财政按照“奖补结合”原则,帮助市、县将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医疗保险。在中央财政补助(按每个退休人员参保需一次性筹资126万元的标准计算,中央财政对未参保退休人员补助40%,每人5040元;已参保退休人员奖励8%,每人1008元)的基础上,自治区财政对市、县所属的依法破产国有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按10%(每人1260元)的标准再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已参保退休人员奖励2%(每人252元)。医疗保险基金结余少或没有结余无法调剂的,在中央、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后,市、县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不足部分,由市、县政府统筹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