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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现将《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和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法规、规定,结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各处室、所属各事业单位及有关各社会团体在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法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负责全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和协调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组织领导。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化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厅信息办)负责全厅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厅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组织维护和更新本厅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厅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各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厅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各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各单位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各单位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各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建设事业各项规划、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三)机构职能、内设处室职责及联系方式;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五)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六)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七)建设行业企业资质和执业人员资格信息; (八)建设行业统计信息; (九)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节能减排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条 各单位发布政府信息应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保证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全部公开,减少依申请公开的数量,降低行政成本。 各单位对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三)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