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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各单位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厅保密工作委员会确定。 第十四条 厅办公室和厅信息办应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保密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政府公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其中,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是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 第十六条 各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多个单位联合起草生成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按照《吉林省政府信息清理工作办法(试行)》规定全面清理自本单位设立以来形成的政府信息。重点对2003年1月1日以来本单位制作和保存的政府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进行清理,清理完毕的,要进一步清理2003年以前的政府信息。 清理工作中,要将已经无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政府信息注明“无效”,以确保政府信息利用的准确和有效。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单位在政府信息形成后5个工作日内,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由信息员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开重大或敏感信息,应报主管厅领导批准; (二)厅信息办在各单位发布政府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经信息办负责人审核同意,由信息员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分类,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系统,及时录入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在省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中发布; (三)厅信息办负责收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书面材料,并及时向省政府政务公开阅览室提供。 第二十条 各单位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工作职责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部门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通过适当方式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按照要求填写《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上下载),当面或以信函形式提交到厅信息办;也可以采用电子邮件形式,将申请表电子版发送到厅信息办邮箱;采用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厅信息办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厅信息办应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和获取途径。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主动公开的,厅信息办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要件不完备、内容不具体或没有按要求提交证明材料的,待申请人补齐后再予以受理。 第二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厅信息办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即时登记,出具登记回执; (二)厅信息办根据信息内容和厅各单位分工确定主办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将《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单》送主办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