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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江西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 局有关处室、省安全生产监察总队: 为更好地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省政府法制办根据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西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将《标准》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今后,我局各有关处室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行为时,要认真按照《标准》的要求,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的规范制作与管理工作,更好地规范我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江西省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执法水平,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一部分 行政许可案卷基本标准 一、主体合法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包括三类:一是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三是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行政机关。 (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主体资格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布;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主体资格,经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省人民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在法定职权(授权、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二、行政许可项目合法 (一)行政许可项目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或者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许可项目经过本级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三、适用依据合法 (一)受理(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的决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无误。 (二)准予(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无误。 (三)依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所引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准确无误。 四、程序合法 (一)按照受理、审查(听证)、决定、送达的步骤实施行政许可。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由两名以上持有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三)依法向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 (四)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五)应当适用特别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适用特别程序。 (六)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事项,经由下级行政机关审查。 第二部分 文书规范标准 一、一般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一)许可申请和受理阶段有关文书 1、行政许可申请书及材料接收凭证 (1)有申请材料收件清单及收件日期; (2)收件为复印件的,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 (3)有收件人、申请人(代理人)签字和行政机关印章。 2、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审批文书 (1)有申请人基本情况; (2)有申请许可的事项名称、申请许可的种类、申请时间、受理(不予受理)适用的法律依据; (3)有承办人意见、审核意见、审批意见。 3、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1)有申请人名称、申请的事项; (2)有补正的理由、内容、期限; (3)有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 4、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 (1)有申请人名称、申请的事项; (2)有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据及决定; (3)有行政机关印章及日期。 (二)许可审查阶段有关文书 1、核查笔录 (1)有核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记载及签名; (2)有核查的起止时间、地点; (3)有被核查对象基本情况、核查的内容和结果; (4)有被核查对象签署的意见及签名。 2、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 (1)有被告知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