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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0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萍乡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增加单位面积的立木蓄积,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萍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封山育林,是指对山区、丘陵地区具有天然下种或者萌蘖能力的宜林荒山荒地、采伐或火烧迹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防护林地、低质低效有林地以及未成林造林地和重点区域的有林地等进行封育使其成为森林的经营管理方式。为确保封山育林效果,一律实行全封。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封山育林及其在封山育林范围内生活的居民或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以及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封山育林应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以封为主、封育结合、封造并举的原则。 二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市、县(区)(包括萍乡经济开发区,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封山育林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发改委、财政、林业、水务等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省有关封山育林的项目,大力开展封山育林工作;市、县(区)农办、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要做好封山育林的协调工作;市、县(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做好封山育林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有封山育林计划的县(区)、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都要设立封山育林管理办公室、设立专人负责封山育林工作。 第六条 封山育林计划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县(区)的森林资源、财力以及国有林场人员状况等情况进行科学制定,每5年下达一次封山育林计划。 第七条 水资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高速公路、国省道两侧2公里范围内以及城镇周边林地为封山育林的重点区域。封山育林的重点区域内的国有林场林地优先纳入封山育林计划。 第八条 县(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划定封山育林区,并将封山育林的封育范围和措施予以公告。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封山育林计划编制封山育林作业设计书。 第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国有林场等有关单位在封山育林区的主要路口、入山口等地段设立封山育林标牌、界桩。 第十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成立封山育林公司承包封山育林的护林工作,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租赁、承包、买断的方式获得林地经营权后开展封山育林。 第十一条 封山育林实施主体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属于集体或村民个人所有林木的封山育林,在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 (二)国有林场的封山育林由国有林场负责实施;其它国有林木的封山育林由管理单位负责实施;已经划定给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或省级森林公园的林木的封山育林由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施封山育林: (一)每亩有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树幼苗60株或者幼树40株以上,阔叶树幼苗40株或者幼树30株以上的林地; (二)每亩有分布较均匀的萌蘖能力强的乔木根株40株以上或者灌木丛50株以上的林地; (三)郁闭度在0.5以下的低质、低效有林地; (四)重点区域内的有林地。 第十三条 根据林木生长情况,采取下列育林措施: (一)对自然繁育能力不足或者幼苗、幼树分布不均的间隙地块,进行补植或者补造; (二)对有萌蘖能力的乔木、灌木,根据需要进行平茬和抹芽; (三)对经济价值较高的树种,可重点采取除草松土、除蘖、间苗、抗旱、抚育性修枝等培育措施; (四)其它适合封育实际的育林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