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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固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固政发[2009]114号
【颁布时间】 2009-10-22
【实施时间】 2009-10-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58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

  (固政发〔2009〕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固原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已经2009年10月13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固原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合法、真实、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人(以下简称公开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职责。

  

  公开人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公开人负责公开;公开人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人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在本行政区内负责组织指导本规定的实施。市政府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政府办公室是具体承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七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阻挠或限制公开人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八条  公开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本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3、本行政区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处理情况;

  

  2、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劳动就业、扶贫、优抚安置等方面的条件、标准以及实施情况;

  

  3、抢险救灾、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4、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5、土地征收和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6、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情况;

  

  7、行政执法事项的主体、依据和程序;

  

  8、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依据条件和程序以及行政收费的依据和标准;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重大城市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展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监督情况;

  

  3、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4、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1、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组织的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2、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组织的职能、设定依据、办事条件、办理程序、办事期限、监督救济途径等情况;

  

  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组织工作人员的姓名、职责分工、联系方式;

  

  4、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招考、录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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