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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0]183号
【颁布时间】 2010-12-24
【实施时间】 2010-1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60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禁放办2011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有限开禁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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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安部门负责组织警力和群众性治安保卫力量,对六城区禁放和开禁区域开展巡逻检查,维护社会面治安、交通及禁放、燃放秩序;制止和查处禁放区域、禁放时段内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放飞“孔明灯”等空中不可控移动飘浮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配合安监部门查处非法销售行为。牵头组建禁放安全巡查督导执法队伍。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对供应六城区烟花爆竹配送运输车辆的安全审查,核发临时通行证。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开禁区域及周围的重点保护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相关单位整改火灾隐患,积极预防、及时处置火灾事故。

  

  3、安监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制定春节期间主城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意见,审查临时经营网点的安全条件,核发临时经营许可证;对相关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核发上岗证;牵头组织查禁烟花爆竹非法经营行为;指导、督促销售环节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有限开禁全过程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媒体资源加强对有限开禁有关规定和知识的宣传,为有限开禁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促进燃放安全。

  

  5、供销部门负责确定烟花爆竹安全燃放品种,报市禁放办批准,并向社会公示;拟定市场供应保障方案,报市安监局批准;为宣传工作提供安全燃放宣传资料;负责组织货源,实行商品封签销售;积极配合安监、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查处违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6、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安监、工商等部门取缔街头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空中不可控移动飘浮物的占道经营摊点,及时清运燃放垃圾,确保城市清洁卫生。

  

  7、工商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实行备案制,配合安监部门取缔非法销售烟花爆竹活动;结合日常工作,做好有限开禁相关政策和知识的宣传。

  

  8、环保部门负责对城区实行环境监测,及时受理和处理群众有关噪音的投诉,做好噪声、空气污染等数据统计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9、住建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各燃气供应单位做好管线、气源站点等易燃易爆场所的安全防范工作;监督指导物业管理行业开展面向广大业主的文明燃放、安全燃放的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指导建设施工单位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做好禁止在施工工地附近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建筑工地的防火工作。

  

  10、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长途汽车、公交场站和码头等交通枢纽落实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对危险品运输车辆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确保运输安全。

  

  11、质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检测,把好质量关。

  

  12、商务部门负责做好商贸流通业禁止销售“孔明灯”等空中不可控移动飘浮物的宣传、检查工作。

  

  13、卫生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医疗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各医疗单位(含省级和部队医疗单位)做好医疗救治的应急处置工作,统计因燃放烟花爆竹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救治等相关情况。

  

  14、司法部门要配合宣传部门开展禁放法规的宣传。结合普法教育,开展有限开禁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市民自觉遵守有限开禁的规定。

  

  15、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幼儿园和中小学校等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对全市中小学生进行禁放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学生不要在禁放时间和禁放区域及周边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空中不可控移动飘浮物,防止发生意外。

  

  16、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敬老院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做好对新婚夫妇的宣传工作,教育其自觉遵守烟花爆竹有限开禁和禁放“孔明灯”等空中不可控移动飘浮物的规定。

  

  17、文广新(文物)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文物保护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18、旅游园林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全市各山林公园、绿地管理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和防火工作。

  

  19、供电部门负责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输电线路的安全防范和应急保障工作,确保供电安全。

  

  20、中山陵园管理局负责中山陵地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21、南京铁路办事处负责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22、南京警备区负责驻宁部队和武警部队禁放工作,动员现役军人及其家属遵守禁放法规,不在禁放区域、禁放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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