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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0]183号
【颁布时间】 2010-12-24
【实施时间】 2010-1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60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禁放办2011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有限开禁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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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合理增设网点,加强安全监管。安监部门在总结往年成功经验、吸取不足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大超市、大卖场等主流销售载体设立销售网点,进一步扩大网点数量,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方便群众就近购买到品质有保证的烟花爆竹产品。要加强临时销售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销售环节的安全监管,确保品种质量安全和管理到位。

  

  (三)加强产品审查,确保燃放安全。供销部门要全力保障烟花爆竹的市场供应,将产品质量好、观赏性强、危险性低的c类和d类品种供应市场。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要严把产品审查关,杜绝升空高、响声大、燃放开苞直径大的品种和不定向品种进入市场。要加强对郊县烟花爆竹销售企业的宣传和品种的监管,严格控制销售主城区禁放的超规格品种,积极配合和策应主城区烟花爆竹有限开禁工作。

  

  (四)加强宣传教育,不留宣传死角。宣传等相关部门要积极策划宣传工作方式,协调社会媒体开展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教育,要运用多种形式,宣传禁放法规,及时报道全市有限开禁工作动态,曝光违法违规行为,为全市有限开禁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区、各街道(社区)要立足辖区,利用多种形式,开展面向居民的宣传教育。要重点宣传今年有限开禁的时间段和方式方法,提高群众知晓度,教育市民不在禁放区域、禁放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不买不放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注意自身燃放安全,尊重他人合法权益。要加强对开禁区域燃放行为的宣传引导工作,通过业主公约、社区公告等形式,提高市民自律意识,引导市民树立正确的烟花爆竹燃放观念,减少不文明燃放给公共环境、设施造成的破坏。

  

  (五)严格执法检查,打击非法行为。继续实行二级执法工作制度,市禁放办成立执法检查督导组,负责六城区面上检查和巡查,检查、指导、协调各区执法工作。各区成立综合执法队伍和巡查队伍,具体负责本区的执法检查。执法查处必须从严从紧。一方面,要重点突出对私销、私储、私运烟花爆竹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打击查处力度,坚决遏制重大爆炸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违禁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和查处力度,对在重点保护单位等禁放地点燃放、在禁放时间段内燃放等夜间严重扰民的、国家禁止个人燃放的礼花弹等a级烟花制品或燃放“二踢脚”、窜天猴、彩明珠等不定向违禁烟花爆竹的,以及违法燃放烟花爆竹不听劝阻、引起民愤或造成恶劣影响等行为,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依法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同时,要加大对群众举报和查处工作的奖励,对举报违规行为查实的群众和执法工作突出,成果显著的单位,给予奖励。

  

  (六)做好应急救援,消除安全隐患。各相关职能部门、街道(社区)要切实履行职责,开展防火、防爆安全检查,落实各项消防措施,整改消除火灾隐患。7类重点安全保卫单位和部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重点单位安全工作的指导、督促;公安、消防、安监、工商、城管、住建、质监、卫生、环保等部门做好应对突发火灾、阻碍执法、矛盾纠纷、人身伤害、环境事件和不可预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落实处置力量,确保及时妥善处置。

  

  (七)加强重点监管,维护燃放秩序。六城区人民政府要提前制定本区烟花爆竹有限开禁秩序维护工作方案。在除夕、初一、初五、十五等可能出现密集燃放活动的重点地区、重点时段,组织动员足够力量加强巡查,制止和查处禁放区域、禁放时段的违规燃放行为,引导和保障市民燃放活动安全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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