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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办[2010]45号
【颁布时间】 2010-12-31
【实施时间】 2010-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61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2010〕4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石家庄海关、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质监局、

  省工商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

  石家庄海关、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安全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和提高。经过几年的努力,逐步使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成为生产安全、设施完善、管理规范的现代化企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从源头上消除非法制售烟花爆竹案件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强化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行政许可审查。企业各项安全设施须达到《烟花爆竹工程设计规范(gb50161-2009)》要求,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须符合《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1号)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一律不予颁发或换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安全改造。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逐步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新、改、扩企业的安全防护设施、工房库房安全距离、避雷设施、人体静电消除设施及消防设施须达到《烟花爆竹工程设计规范(gb50161-2009)》要求。

  

  (三)认真制定整改方案。把隐患排查与日常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结合起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生产经营企业要对照国家标准进行自查自改,安全监管、公安、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企业进行检查,逐一制订整改实施方案,逐项列出具体整改时限、具体实施措施和责任人,确保整改取得实效。

  

  (四)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督促企业把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分解落实到每个车间、班组和个人,加强企业安全员的巡查工作,建立安全员巡查记录。落实安全员安全指标和责任,并根据巡查记录实施企业内部车间、班组和操作者个人安全奖惩。杜绝“三超一改”(超人员、超药量、超范围和随意改变工房用途)等违规行为。

  

  (五)严格管理礼花弹等高危产品生产。认真开展礼花弹类产品和高感度药物专项治理,落实礼花弹等a级产品生产企业国家备案公示和统一产品标识登记管理制度,对礼花弹生产、销售、运输、燃放和进出口全过程实行严格管控。禁止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产品。凡未经许可生产礼花弹等a级产品和违规使用氯酸钾的,依法从严处理;对屡罚屡犯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礼花弹等a级产品由生产企业直接向经公安部门批准燃放的单位销售或供出口。

  

  (六)加强烟花爆竹药物和半成品安全监管。从事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生产企业须严格建立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禁止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禁止销售、购买烟火药和含药的烟花爆竹半成品,严禁使用退役双(多)基发射药或直接使用退役单基发射药生产烟花爆竹。对违反有关规定私自购买经销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和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监管、公安部门依法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和包装标识管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须按照有关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规范产品包装,对药量、等级、生产日期、燃放要求等作出完整清晰的标志标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从其他生产经营企业购买烟花爆竹产品后加贴本企业的标识进行销售。对不符合产品包装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经营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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